本辦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皮、毛、精液、胚胎、蛋和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肪、器官、毛、骨、角、頭、蹄、血。
本辦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四條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各區(縣)轄區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市、區(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
工商、衛生、公安、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五條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和強制免疫。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動物疫病名錄實施強制免疫。預防所需的疫(菌)苗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組織生產。
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預防、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及相關物資應當妥善儲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七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咨詢服務,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免疫計劃。
鄉、鎮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組織預防動物疫病。第八條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動物疫病的免疫、預防和驅蟲工作,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和監督。第九條動物飼養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情。
種用和乳用動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第十條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襯墊和包裝應當符合動物防疫要求,並在裝卸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毒。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以及其他汙染物,必須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壹條禁止下列動物和動物產品:
(壹)封鎖與動物疫病發生有關的疫區;
(2)在疫區容易感染;
(三)未經檢疫或者依法檢疫不合格的;
(四)感染疫情的;
(五)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第三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應當及時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迅速采取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第十三條發生動物疫情時,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收集病料,調查疫源,並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封鎖疫點、疫區。同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封鎖令,並予以公告。
封鎖令應當包括封鎖的地理範圍、時間、對象和措施。
疫區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封鎖疫區。第十四條封鎖疫點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壹)禁止動物、動物產品出入疫區,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封鎖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和有關物品采取消毒等限制措施;
(二)對染疫、疑似染疫、死亡或者易感染疫的動物,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撲滅、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等措施,有關當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
(3)疫點出入口必須采取消毒措施。疫區內的動物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和場所必須嚴格消毒,動物糞便、墊料和被汙染的物品必須在動物防疫監督員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五條封鎖疫區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壹)染疫或者死亡的動物,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二)對疑似染疫動物進行隔離,經診斷後,按照動物疫病分類進行撲殺或者處理;
(三)禁止動物、動物產品進出疫區,在進出疫區的主要道路上必須設立臨時檢疫消毒點,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
(四)停止與疫情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的交易;
(五)對易感動物應當進行緊急免疫,並圈養或者在指定場所飼養,疫區限制使用服務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