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如下:
壹、報名條件
1、政治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符合《中國民用航空招收空勤人員政審條件》(見附件1)。
2.自然條件:男性,25周歲以下;身高在1.70-1.85米之間;普通高等院校畢業,大專(含)以上學歷;
3.身體條件: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體檢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細則》(見附件2)四級體檢合格證的身體條件;
4.體能條件:達到《中國民用航空局空警體能測評標準》。
二、招錄計劃及職位
本次計劃招錄空警161名,全部為空警壹線實戰崗位。具體招考信息詳見中央和國家機關200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招考簡章。
三、招考程序
(壹)報名、筆試--按照《中央**** 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2006年中央、國家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告》要求進行。
(二)體檢、面試和體能測試
體檢、面試和體能測試人員名單、時間、地點、要求和註意事項,在筆試合格人員的基礎上確定,並在指定網站公布。
(三)考核和公示
對通過面試和體能測試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確定擬錄用人員名單,並在人事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四)專業培訓和備案
按照空軍建設有關要求,對擬錄用人員進行為期4個月的專業培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者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專業培訓不合格的不予錄用。
附件1:
民航招收空勤人員政審條件
民航空勤人員必須政治可靠,歷史清楚,熱愛中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思想進步,作風正派,遵紀守法,誌願從事民航事業。
有下列問題之壹者,不予招募:
壹.組織、參加非法組織,與非法組織、非法出版物、黑惡勢力有聯系;組織、參加非法集會、遊行、靜坐、絕食、罷工等活動。
有下列問題之壹者,不予錄用。
II.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勞動教養、治安管理拘留、收容審查的;因犯罪被偵查、起訴、審判尚未終結的;被政法部門控制的犯罪嫌疑人。
三是向境外和境外人員泄露黨和國家秘密以及提供、出賣情報的。
四是流氓、傷害、盜竊、搶劫、詐騙、賭博、走私販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賣淫嫖娼、吸毒、販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V.道德品質差,組織紀律性差,犯嚴重錯誤受到記過以上處分。
VI.參加邪教組織活動;有不良政治傾向或犯罪團夥標誌以及有損容貌的紋身、刺字。
VII.父母或其他直系親屬受過刑事處罰、參加邪教組織活動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不能正確對待考生的。
附件2: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健康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
第四類體檢合格證的體檢條件
67.401【適用性】
申請第四類b級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符合本規則第67.403條至第415條(a)(c)項、第417條至第433條、第435條(b)項的規定,方可取得第四類b級體檢合格證。
67.403 [壹般條件]
要有資格取得第 IV 類體檢合格證,必須沒有下列可能妨礙或加重其行使執照權利的疾病或機能障礙:
(1)精神品格不良;
(2)先天性或後天性機能障礙;
(3)活動性、隱匿性、隱蔽性或後天性機能障礙,可能導致殘疾;
(4)因行使其作為活動性、隱匿性活動性、隱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後遺癥;
(4)外傷、損傷或手術的後遺癥;
(5)因使用處方藥或非處方藥而導致的不良身體影響或不良反應。
67.405 [精神病學]
獲得四級體檢合格證明,應無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為下列任何壹種精神病:
(1)精神病;
(2)藥物依賴或藥物濫用;
(3)人格障礙;
(4)精神異常或嚴重神經衰弱。
67.407[神經系統]
獲得四級體檢合格證者,應無下列神經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癲癇;
(2)原因不明或無法預防的意識障礙;
(3)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顱腦損傷及其並發癥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
67.409【循環系統】
取得第四級醫師資格,應無下列循環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心肌梗塞;
(2)心絞痛;
(3)冠心病;
(4)嚴重心律失常;
(5)心臟瓣膜置換術;
(6)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植入術;
(7)心臟移植術;
(8)持續收縮壓超過 155 毫米汞柱(mmHg)或持續舒張壓超過 95 毫米汞柱(mmHg);
(9)可能影響安全行使許可權的其他循環系統疾病。
67.411 [呼吸系統]
獲得第 IV 類體檢合格證的人應無下列呼吸系統疾病或功能障礙:
(1)活動性肺結核;
(2)反復發作的自發性氣胸;
(3)胸部縱隔或胸膜的活動性疾病;
(4)影響胸廓塌陷高空呼吸功能的呼吸系統疾病或胸腔手術後遺癥;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呼吸系統疾病、外傷或手術後遺癥。
67.413【消化系統】
取得四級醫師資格,應無下列消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可能導致喪失執業資格的疝氣;
(2)消化性潰瘍及其並發癥;
(3)可能導致喪失執業資格的膽道系統結石;
(4)因消化系統疾病或手術後遺癥而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其他消化系統疾病。
67.415 [傳染病]
(a) 取得第四類體檢合格證明的人,應無下列傳染病或臨床診斷:
(1) 病毒性肝炎;
(2) 梅毒;
(3) 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
(4) 痢疾;
(5) 傷寒;
(6)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
(7) 其他可能妨礙安全行使許可權或他人健康的傳染病。
(c) IVb 級體檢合格者應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和乙型 e 型肝炎抗原陽性。
67.417[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
四級體檢合格者應無醫學控制的糖尿病和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許可權的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疾病。但是,那些通過口服降糖藥物控制但不影響安全行使許可權的人也可能符合條件。
67.419[血液系統]
達到四級體檢合格者,應無嚴重脾腫大或其他可能影響安全行使許可權的血液系統疾病。
67.421 [泌尿生殖系統]
獲得四級體檢合格證者,應無下列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癥狀性尿路結石;
(2)嚴重月經失調;
(3)腎移植;
(4)其他可能妨礙安全行使許可權的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手術後遺癥或功能障礙。
67.423[懷孕]
申請人在懷孕期間不符合資格。
67.425[骨骼、肌肉系統]
獲得第IV類體檢合格證明的申請人,其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應無妨礙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疾病、損傷、手術後遺癥和功能障礙;其身高、臂長、腿長和肌肉力量應足以行使執照權利。
67.427(皮膚及其附屬器官)
獲得第四類體檢合格證的人,皮膚及其附屬器官應無妨礙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疾病。
67.429[耳、鼻、喉、口腔]
取得第四類醫療執照的人不得患有下列耳、鼻、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1)耳和氣壓的頑固性功能障礙;
(2)前庭功能障礙;
(3)言語或發音障礙;
(4)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其他耳、鼻、喉、咽喉或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67.431【聽力】
獲得四級體檢合格證明,進行低聲耳語聽力測試,每耳聽力不低於5米。
67.433 [眼睛和附屬器官]
取得第四級醫療執照的人,不得有下列眼睛及其附屬器官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視野異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妨礙安全行使執照權利的眼睛及其附屬器官的疾病或功能障礙。疾病或功能障礙。
67.435[視力]
(b)每只眼睛的未矯正遠距離視力須達到0.7或更佳,方可獲得第IVb類體檢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