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13年9月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省 長:陸 昊
2013年9月19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決定,取消和下放78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34項,下放44項。取消、下放的項目中涉及地方性法規等設立的25項行政審批項目,省政府將依法履行相關程序。
各地、各部門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制定監管措施,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依法需要委托實施的,要及時辦理委托手續,同時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凡下放至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原則上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享有同等權限;各地要對承接的行政審批項目,優化辦理流程,創新審批方式,壓縮辦理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各地、各部門要進壹步健全行政審批制約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加大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本決定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計53項,其中取消10項,下放43項)
序號項目名稱實施機關設定依據處理 決定備註1計算機信息安全等級合格證核發 省公安廳《黑龍江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2006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取消 2城市大型橋梁、隧道工程審批 省住建廳《黑龍江省實施<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辦法》(199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取消 3生產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初審)省衛生廳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令第27號)取消 4醫師資格認定省衛生廳壹、《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及執業註冊辦法》(衛醫發〔1999〕319號)
三、《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33號)
四、《臺灣地區醫師獲得大陸醫師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衛醫政發〔2009〕32號)取消 5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從事發行業務的分支機構審批省新聞出版局 壹、《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二、《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1年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取消屬於“出版物總發行企業設立初審”項目子項;屬於“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設立審批”項目子項6期刊變更登記地審批(初審)省新聞出版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屬於“出版單位設立審批”項目子項7煤炭生產許可省煤炭局《中華人民***和國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取消 8煤炭經營資格認定省煤炭局《中華人民***和國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取消 9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檢驗機構考核認定省畜牧獸醫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取消 10省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本省承擔安全評價工作審批省地震局《黑龍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1998年黑龍江省政府令第14號)取消 11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工業改造項目核準 省工信委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二、《黑龍江省非政府性投資項目核準辦法》(2005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下放下放設區的市級、縣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12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工業改造投資項目備案 省工信委《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下放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