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移動通訊終端、互聯網等方式發布賭博數據、進行賭博活動、開設賭博網站並吸引他人投註、開設賭博網站並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代理賭博網站並接受投註,或者參與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具有上述行為之壹的,是 "開設賭場 罪"。
延伸資料:
開設賭場罪客觀上具有 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壹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被人們實際使用,則該犯罪行為成立既遂,與開設賭場的人是否實際獲利無關。
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募多人賭博並從中牟利的行為。這種人俗稱 "賭頭",賭頭本人不壹定直接參與賭博。
所謂以賭為業,是指有賭博習慣、壹貫賭博、以賭博為生活來源的人,這種人俗稱 "賭棍",這裏要註意賭博行為的連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時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經營賭場,提供賭博場所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賭博,並從中牟利的行為。
聚眾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都是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壹般較小,賭方頭目通常利用自身的人際關系,組織他人在小範圍內參與賭博,聚眾成員在聚眾行為中相對固定,同時成員也參與賭博;賭方頭目也參與賭博;賭場方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壹定規模,參賭人員眾多。內部有嚴格的組織機構和明確的分工,賭場內有賭場服務人員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由賭客或熟人介紹帶路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壹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壹次賭博結束後,下壹次賭博又得重新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只要有時間,參賭人員到賭場就可以進行賭博活動。
3、提供賭具,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人提供,有時由參賭人員自備;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壹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中的賭博方式壹般由賭客臨時確定;
賭場中的賭博方式是多樣化的,壹般由經營者事先確定,提供籌碼,有時還制定壹定的賭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