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被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罰款。根據2020年6月5438+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品侵權案件受害人能否以該產品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經研究,我們認為,任何企業或個人在產品上體現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其他可識別標誌,以表明自己是該產品的生產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案例中,企業根據客戶的定制需求,要求生產企業在產品上附上企業的品牌、名稱、地址,並註明是生產企業,屬於“貼牌”行為,應認定為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的行為。
法律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
(壹)有與申請生產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申請生產農藥相適應的廠房和設施;
(三)有所申請農藥的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人員、儀器和設備;
(四)有保證所申請農藥質量的規章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農藥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生產條件另有規定的,農藥生產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5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生產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
農藥生產企業生產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倍以下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分別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