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報告,全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它是由環保部門對某些重大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對區域周邊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的預見性評估。(並不是所有的企業認證工作都需要環評報告)。通俗地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並提出汙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主要內容有兩項
(1)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2)建設項目所在地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環境質量狀況簡述;
(3)適用標準評價;
(4)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及項目產生的主要汙染物和預計排放量;
(5)環境影響分析
(6)建設項目的防治措施及預期治理效果;
(7)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建議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三、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 "專項規劃"),應當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專項規劃),應當在專項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專項規劃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價;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