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 獲準進境定居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攜運進境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在獲準定居後3個月內持中華人民***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向定居地主管海關壹次性提出申請。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規定所附《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見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稅外,經海關審核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的準予免稅進境。其中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種限1件。自用小汽車和摩托車準予每戶進境各1輛,海關照章征稅。
獲準進境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自海關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從批準的口岸運進,物品進境地海關憑定居地主管海關的批準文件,對其中的機動交通工具,同是憑旅客填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第七條 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自用物品應復運出境,或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於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向海關補繳進口稅。
第八條 進境長期工作、學習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長期居留證件之前,海關按照本規定驗放其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長期居留證件之後,另按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和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對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和經常出入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居民,海關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體管理規定授權有海關制定並報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批準後公布實施。
前款所述"短期內多次來往"和"經常出入境"指半個月(15日)內進境超過1次。
第十條 除國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外,中國籍旅客攜運出境的行李物品,經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準予出境。
以分離運輸方式運出的行李物品,應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證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關輸海關手續。
第十壹條 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及規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種範圍的,除另有規定者外,海關不予放行。除本人聲明放棄外,應在3個月內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輸退運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擴展資料
減稅政策
2019年4月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下調對進境物品征收的行郵稅稅率,促進擴大進口和消費。從2019年4月9日起,調降對個人攜帶進境的行李和郵遞物品征收的行郵稅稅率,其中對食品、藥品等商品,稅率由15%降至13%;紡織品、電器等由25%降為20%。 ?
根據調整,稅目1、2的稅率將分別由現行15%、25%調降為13%、20%。調整後,行郵稅稅率分別為13%、20%、50%。適用於13%壹檔的物品包括書報、食品、金銀、家具、玩具和藥品。
適用於20%壹檔的物品包括運動用品(不含高爾夫球及球具)、釣魚用品、紡織品及其制成品。適用於50%壹檔的物品包括煙、酒、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檔手表、高檔化妝品。
但並不是所有稅目1的藥品都按13%征行郵稅。通知對稅目1“藥品”的註釋作了修改:對國家規定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進口藥品(目前包括抗癌藥和罕見病藥),按照貨物稅率征稅。與此前相比,本次調整擴大了按較低稅率征稅的藥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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