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藥店需要什麽條件,需要辦理什麽手續?
(壹)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五)具體申請材料:
1.投標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和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建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以上材料壹式兩份,打印裝訂在A4紙上(下同)。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藥品批發企業設置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壹、人員資質
藥店必須依法配備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品零售行業質量負責人應當是具有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在藥店營業時間內,負責審核或調配處方的人員必須是註冊執業藥師,有中藥飲片的還需註冊中藥師。從事藥品保管、驗收、養護和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職業技術等級證書。此外,員工年齡應在65歲以下。
二、經營場所
藥店需要有與其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在城市開設的藥店,營業場所不少於40平方米,倉庫不少於20平方米;如果在農村開藥店,對倉庫沒有要求,但營業場地需要在20平米以上。
三。營業執照
如果妳想開壹家藥店,妳需要很多文件。除了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還需要辦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和稅務登記證。藥店辦理執照比較麻煩。經營者可以選擇加盟連鎖店,這樣可以更快的進入藥品零售市場。
第四,遵守規章制度
對於醫藥行業的經營,經營者必須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經營。對於新開的藥店,必須進行GSP認證,即必須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