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向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頒發機構頒發。
三、食品生產許可是工業產品許可制度的組成部分,是為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由國家主管食品生產領域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政部門制定並實施的壹項旨在控制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生產條件的監管制度。食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四、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頒發機構依法申請。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五、食品生產許可認證新規定:
1、由於食品問題的不斷發生,國家對QS認證的力度有所加強。除了對認證機構和監督管理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責任追究制度外,特別是對企業的要求有了進壹步的提高。
2、委托檢驗的淘汰,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出廠檢驗能力,原已獲證的企業,屬於委托檢驗的必須在年底前建立自己的實驗室,否則將取消其QS證書。
3、QS企業每年將接受嚴格的證後監督檢查,對其許可條件進行復查。如發現有嚴重不合格的,將吊銷其QS許可證。這項工作將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協調。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家境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
第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申請。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設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經營主體後加括號標註。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糖果類食品制售、自制飲料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的食品和其他類食品銷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並明確標示。對具有熱、冷、生、固、液等情形,難以明確分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最高等級進行分類。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根據監督管理需要調整食品經營項目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