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過期醫療器械未被使用時,沒收涉案醫療器械,貨值不足1萬元,罰款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2、銷售過期醫療器械已被使用時,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罰款為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罰款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3、情節嚴重時,可責令停產停業。
醫療器械的分類:
1、根據風險等級,醫療器械分為I類(低風險)、II類(中等風險)和III類(高風險);
2、I類醫療器械通常包括壹般的日常用品和儀器,如醫用繃帶、手術衣等;
3、II類醫療器械包括需要壹定控制來保證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如X光機、超聲診斷儀等;
4、III類醫療器械是指對人體有潛在高風險的產品,通常需要預市場審批,如心臟起搏器、人工關節等。
綜上所述,銷售過期醫療器械的處罰根據是否使用和違法所得的金額不同而有所區別:未使用時,沒收器械並處2至5萬元罰款;已使用時,沒收產品和所得,根據所得金額處以不同倍數的罰款;情節嚴重者還將面臨停產停業的處罰。
法律依據:
《醫療器械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使用無產品註冊證書、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或者從無《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