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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肉未經檢疫合格違反哪壹條

近日,農業農村部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關於對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1866號建議的答復》(農辦農[2021]137號,以下簡稱《答復》),答復主要圍繞以下內容展開:壹、狗肉未經檢疫合格違反了哪壹條?1866號"(農辦發[2021]137號,以下簡稱 "答復"),答復主要集中在以下內容:壹、"我國尚不具備明確的肉用犬品種";

二、"我國不具備出臺犬屠宰檢疫管理規定的條件";

三、"繼續加強監管,強化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不得采購未按規定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品"。

部分愛護動物的人由此壹躍而起:"經營狗肉=違法",雖然筆者作為壹名堅定的動保人,希望這是事實,但作為法律專業人士,不得不毫不留情地給動保人潑壹盆冷水。從法律層面來說,《回復》的內容不能簡單理解為 "經營狗肉=違法",不要曲解相關規定,放松對 "非法狗販 "的警惕,畢竟 "狗不是人,但有些人確實是'狗'"。畢竟 "狗不是人,但有些人確實是'狗'",與普通人相比,"不法狗販 "更懂得鉆法律的空子,因此動保人士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農業農村部的 "回復 "說法由來已久。

關於《批復》中的表述:

壹是 "我國尚無明確的肉用犬品種",

二是 "我國不具備出臺屠宰犬檢疫規定的條件",早在2015年《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於養犬屠宰許可和監管問題的批復》(食安辦函〔2015〕25號,以下簡稱《批復》)中就已明確提及,並非最新觀點。而值得註意的是,農業農村部下發的 "批復 "只是壹個規範性文件,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實質上,"批復 "從法律層面規定或變更了任何事項。

二、原食安辦明確犬只屠宰要屬地方性法規。

2015年,食安辦的 "復函 "中,對於 "犬類屠宰許可 "也做了表述,即目前國家對犬類屠宰許可並沒有統壹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屠宰管理辦法。現實中,並沒有省級法律法規對於犬只屠宰許可的規定,也就是說沒有針對性的規定禁止屠宰犬只,但至少可以慶幸的是,國家和地方對屠宰犬只沒有許可。

第三,農業農村部的 "批復 "其實並沒有改變什麽。

"不規定特定品種的肉用犬",只是說國家沒有規定什麽品種的狗可以吃,但也沒有禁止吃狗肉。法律對中國公民有壹個原則,那就是 "法無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說只要國家不禁止,每個公民都可以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農業農村部的《答復》實際上什麽問題也沒有解決,因為對屠狗的許可或禁止仍然處於法律真空狀態。

雖然 "答復 "沒有改變任何事情,但它仍然喚起了人們熟悉的話題:"狗肉生意 = 非法"?本文將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做壹簡要梳理。

壹、"狗肉=違法 "的前提:不符合檢疫要求,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根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四條的規定,動物檢疫的範圍、對象和規定由農業部制定、調整並公布。

1.農業農村部規定了犬的 "產地檢疫規程",生產、飼養犬需要出具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目前農業農村部發布的動物檢疫規程僅包括生豬等10種陸生動物的 "產地檢疫規程"、家禽、反芻動物、馬、蜂、犬、貓、兔等 10 種陸生動物以及魚類、貝類、甲殼類等 3 種水生動物的 "產地檢疫規定",只有在此範圍內的動物才能按照農業部的規定進行檢疫。只有在此範圍內的動物才能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農業農村部沒有規定狗的《屠宰檢疫規程》,屠宰狗不用向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在肉制品方面,農業農村部只出臺了生豬、牛、羊、禽、兔五個《屠宰檢疫規程》。而狗、馬、驢、犬、貓、鹿、駱駝等動物的屠宰,則沒有相關的屠宰檢疫規定。

值得註意的是,有人認為只要沒有《屠宰檢疫條例》,狗就不會被屠宰。其實,恰恰相反,正是由於沒有 "屠宰檢疫條例",才使得狗、馬、驢、犬、貓、鹿、駱駝等動物更容易被送上餐桌,因為生產者和經營者只需要遵守 "產地檢疫條例 "即可。因此,在沒有立法明確禁止銷售和食用貓狗肉的情況下,《屠宰檢疫條例》的出臺在壹定程度上是對貓狗的保護。

二、"經營狗肉=違法 "的法律情形:生產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的肉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的肉品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品,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品"。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可見,因為沒有《養犬屠宰檢疫規程》,對於犬只的檢疫,只需符合《產地檢疫規程》即可。但在實際操作中,即使門檻如此之低,很多生產經營的狗肉也拿不出符合《產地檢疫規程》標準的檢疫證明,這部分人就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動物防疫法》的規定。

此外,《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於深入開展肉及肉制品稽查執法工作的通知》(食安辦電[2014]2號)規定:嚴禁食品生產經營環節購進、銷售和使用無合法來源和無 "兩證兩章"(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的肉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印動物檢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和變質肉。但我們需要知道的是,《通知》只是壹個規範性文件,對於主管部門行使權利起到指導作用,想要成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還需要進壹步結合法律的規定。但不可否認,這是壹個非常好的政策風向。

三、"經營狗肉=違法 "的法律責任:沒收違法所得、工具、設備、原料,罰款、拘留,限制從事相關活動,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食品安全法》第 123 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違反《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違法行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動物屠宰、經營、運輸等相關活動。

3.違反《動物防疫法》第壹百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責令改正,處同類貨物中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下的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4.根據《刑法》規定,如果生產經營的狗肉存在死因不明、投毒、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情形的,有可能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 "經營狗肉=違法","禁止吃狗肉 "處於尷尬的法律真空地帶,實踐中執法困難重重

1.我國法律沒有 "狗肉可以吃 "的概念,但沒有明令禁止

目前,我國法律層面對養狗的直接規定並不多。關於飼養犬只,《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要定期註射狂犬病疫苗,然後辦理登記手續;關於犬只檢疫,農業農村部只規定了 "產地檢疫程序",並未出臺 "犬只屠宰檢疫程序"。

通俗地講,我國在法律上認為 "狗這麽可愛,怎麽能吃狗肉",只是我國法律在沒有許可吃狗肉的同時,也忘記了對禁止吃狗肉作出相關規定,這也是形成目前 "買賣狗肉 "的原因,也是目前 "買賣狗肉 "法律真空的局面。

2.對於狗肉的生產經營行為,實踐中執法難度大,地方性法規亟待出臺和完善

目前,動物衛生監管部門對肉品的檢驗檢疫主要是依據《屠宰檢疫規程》而開展的、由於《犬類屠宰檢疫規程》的缺失,執法部門沒有執法標準,而《犬類屠宰檢疫規程》的執法部門沒有執法標準,而《犬類屠宰檢疫規程》的執法部門沒有執法標準。此外,沒有犬類定點屠宰場所,目前犬類屠宰均由私人進行,還存在畜牧、食藥監、公安等部門執法範圍的明確問題,對生產經營狗肉的行為在實踐中難以執法。筆者搜羅了因生產經營狗肉而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的案例,這些案例絕大多數都與狗肉本身存在的質量問題(如有毒、有害)有關,而不是單純因生產經營狗肉而受到處罰或被追究責任。

換句話說,狗肉的生產經營只要有章可循,依法做好檢驗檢疫、質量安全控制就能避免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顯然,這與我們預想的 "經營狗肉=違法 "並不壹致。

3.尷尬的法律真空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屠宰貓狗以及其他動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規定,因此,對於目前屠宰貓狗用於消費的困局,可以由省級人大或者政府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予以規制。在這方面,其實深圳和珠海兩個經濟特區已經給了我們很好的示範,特別是《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食用用於科學實驗、公開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用途的動物及其產品。

但值得註意的是,政策的風向雖然變好了,但貓狗的法律地位卻依然尷尬,因為它不是畜禽,不受《畜牧法》管轄;因為它不是野生動物,不受《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管轄,也不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野生動物非法貿易,消除濫捕濫食野生動物的習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的保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野生動物非法貿易,消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未來,在對餐桌上的野味控制越來越嚴格的情況下,貓狗是否會因為不受《動物保護法》、《反虐待動物法》、《動物福利法》的直接保護而成為餐桌上其他肉類的替代品?它們未來的生存狀況令人擔憂。

五、世界各國和地區肉類消費的立法與實踐

(壹)美國:吃狗肉賣狗肉罰款5000美元

2018年12月10日至14日,美國投票通過《農業法案》,其中列出:任何人不得食用狗肉或故意運輸、移動、傳送、接收、擁抱或使用狗肉。,傳遞、接收、擁有、購買、出售或捐贈狗肉或其身體部位供人食用,處以5000美元罰款。

(ii) 澳大利亞:除南澳大利亞州明令禁止食用和出售狗肉外,在其他大多數州,出售狗肉是非法的,但食用狗肉是合法的,而且屠宰必須以人道方式進行,否則也可能觸犯虐待動物罪。

根據《肉類加工標準和規範法》(Meat Processing Standards and Codes Act),所有州和地區都禁止銷售狗肉。南澳大利亞是唯壹壹個明令禁止食用狗肉的州,在大多數州,食用狗肉並不違法,但如果殺戮給動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導致動物不能立即死亡,則可能構成虐待動物罪。

(C) 臺灣:屠宰、銷售和食用狗肉均屬違法行為,應負刑事責任

根據臺灣《動物保護法》第12條規定,屠宰狗、銷售和食用狗肉均屬違法行為。屠宰犬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販賣、購買、食用或者持有犬只屍體、內臟或者其他食材供食用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新臺幣罰款,並公布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或者限期改正,同時不得飼養登記寵物和收養收容動物。

(4)香港:屠狗、售賣和食用狗肉均屬違法,可處罰款和監禁

香港法例第167A章《貓狗規例》第22及23條規定,不得屠宰貓狗,不得售賣貓狗肉,違者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六、對於禁止食用狗肉,企業的建議和期望

目前,我國對狗肉的生產經營行為還沒有針對性的直接規定,對狗肉的生產經營行為還不能 "壹棍子打死",這使得狗的生命和福利無法得到保障。這使得狗的生命和福利無法得到保障。為此,我們壹如既往地呼籲參考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成熟經驗。參考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成熟經驗,我們希望盡快確立貓狗等伴侶動物受保護的法律地位。

1.在地方層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盡快出臺貓狗管理保護條例,明令禁止屠宰經營貓狗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已經明確了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為貓狗的地方立法保護提供了很好的路徑。在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對於經營狗肉行為難以有效控制的情況下,當務之急是出臺地方性法規,這將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禁止屠宰貓狗並食用。

2.國家層面,盡快推動動物保護立法

2009年至今,我國專家多次提出《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反虐待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人類伴侶動物保護法(草案)〉專家建議稿》、《伴侶動物保護法》等多部法律草案。然而,理論上的熱烈討論在現實中 "遇冷",相關法律遲遲未能出臺。我國目前關於動物保護的法律只有《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對象是野生動物,而馴養、繁殖、圈養的動物壹直以 "財產 "的形式存在並為公眾所認可,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加以保護。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越來越開始以 "伴侶 "的心態對待寵物的飼養,伴侶動物的保護實際上已經越來越受到關註,而對伴侶寵物的保護,更是法律空白,值得進壹步立法。

3.建立伴侶寵物保護公益訴訟制度

目前,動物公益訴訟的範圍僅限於野生動物,將貓狗等伴侶動物保護納入公益訴訟案件範圍,迫在眉睫。筆者主張建立 "伴侶動物 "檢察公益訴訟制度,以有效防止損害動物保護的公益性。在我國對於寵物保護尚未正式立法的情況下,積極穩妥地探索擴大動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範圍,為完善立法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作為,有其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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