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各級國家機關、政黨和人民團體的經費由國家預算支付,並且正在籌備之中。
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的工作人員,生活自理或實行差別補貼的,不享受公費醫療。
二、各級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從國家預算中開支,在編制內工作人員。
凡實行差額預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醫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上述第壹、二款所列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兼職代課教師不享受公費醫療。
三、在國家預算中開支的工資,屬於國家編制的基層工商和稅務人員。
四、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各級工會、產業工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以及縣級以上工會領導機關組織的工作人員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編制。
工會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兼職代課教師,以及工會和財政實行結余管理、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五、屬於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經批準因病長期休養的編外人員,長期供養和待分配的編外人員。
六、長期撫恤在鄉二等革命傷殘軍人和退伍義務兵、榮軍革命傷殘軍人。
七、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退休人員,在部隊工作的無軍籍退休工人。
八、不享受公費醫療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符合國務院退休辦法,且退休後由民政部門發給養老金。
九、國家正式批準設立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含軍隊院校)計劃招收普通高校學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養、自費生、幹部專科生)和批準因病休學1年的學生、因病壹年內不能分配工作的高校應屆畢業生。
十、享受免費醫學研究機構招收研究生。
十壹、享受公費醫療機構招收的合同制幹部和工人(不包括實行勞保福利統籌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國務院規定享受公費醫療的其他人員。第三章公費醫療支出範圍第七條公費醫療支出範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人員的下列費用可在公費醫療中全部或部分報銷,具體報銷比例由各地合理確定。
壹、醫療費用(包括床位費、檢查費、藥費、治療費、手術費等。)對於在定點醫療單位享受免費醫療待遇的醫務人員。
二、因急診不能到定點醫療單位就診的,在就近醫療單位(國營、集體)就醫發生的費用。
三、因公出差或節假日探親,在當地醫療單位(國營、集體)就醫的費用。
4.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治療後進行短期休養或康復治療的醫療費用,經原治療單位提出意見,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準,免費醫療;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療養或康復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推薦,單位同意,主管醫務部門批準,公費醫療。
五、因原治療單位沒有藥品,必須購買(指國家藥店或其他醫療單位)並附醫院證明的藥品費用。
六、按規定轉往國外醫療單位(國營、集體)治療的醫療費用。
七、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
八、因病由治療單位安裝的進口人工器官,其費用不得超過國內最高價格。
九、因病進行器官移植,根據公費醫療的原則,單位和個人* * *同負擔,其費用應由公費醫療承擔。
十、傷殘醫療費用。
十壹、搶救或治療危重疾病所必需的貴重和滋補藥品(包括血液制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