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藥品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1,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物;
2、壹些可入藥的動物和動物器官、幹果;
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釀造的各種酒制劑;
4.各種藥物中的果味制劑和口服泡騰劑;
5、血液制品、蛋白制品,特殊適應癥和急救、搶救除外;
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臨床診療必須安全有效,費用適當;
2.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制定;
3、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定點範圍內的醫療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