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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準備、應急救助、災後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幹旱、大風、冰雹、雷電、低溫、冰凍、暴雪、臺風、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是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人員依法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領導,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承擔自然災害救助管理職責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組織應急自救和災後救助等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社會動員機制,提高全民減災救災責任意識,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抗災救災、災後恢復重建、救災捐贈、誌願服務等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和慈善公益類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第五條 按照市場主導、政策引導的原則建立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等自然災害保險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

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自然災害保險,增強抵禦自然災害風險的能力。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或者工作方案。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每年至少開展壹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衛生醫療機構、專業救援隊伍的作用。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自然災害信息員,協助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的接收、傳遞,災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救助管理人員、災害信息員、誌願者等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業務培訓,提高其防災減災和應急救助能力。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構建災情信息管理、救助物資管理、救助指揮調度、災情評估發布的統壹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防護、通信、交通、災情信息采集等救災裝備。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建設規劃和標準,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分級負責的原則,制定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建設規劃。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自然災害多發、易發以及交通不便的鄉鎮、村應當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點。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各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物資儲備品種、數量和更新周期等方面的標準。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物資采購、保管、調撥等管理運行機制。采購救助物資,應當依法采取政府采購方式,預先確定救災物資生產企業以及商場、超市等供應商名單,簽訂供貨協議,確保發生自然災害時能夠及時供應、調撥救災物資。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完善供水、供電、消防、衛生防疫等必要的應急避難生活服務設施,設置統壹、規範的應急避難場所標誌,明確維護管理單位,並向社會公布應急避難場所的名稱、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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