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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獲得基本醫療保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第三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區(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醫療保險工作,並接受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審計、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同等負擔。建立醫、患、保三方有效制約機制,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杜絕浪費。第五條 在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我市建立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制度。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規定,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資料,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及相關手續:

(1)在市及市以上辦理納稅登記的企業,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2)在區(市、縣)辦理納稅登記的企業,由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三)在本市或區(市、縣)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由其養老保險登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四)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隸屬關系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第七條 用人單位因下列情形變更或者終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義務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壹)破產、撤銷、解散的;

(二)合並、分立的;

(三)其他情形。第八條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後,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繳費,並提供下列資料:

(壹)經審計認可的財務會計報表及說明材料;

(二)職工工資發放、繳費、退休人員花名冊;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記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本人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於每月25日前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參保人數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15日前到參保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增減手續。第十壹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月繳納:

(壹)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職工月工資總額的7.5%繳納;

(二)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

享受用人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次月起,不再由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按我市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繳納醫療保險費。

隨著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清其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並按照原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繳納、為職工足額繳納不少於1年的醫療保險費,同時應根據本單位實際退休人數,按照我市上年度參保退休人員個人年人均基本醫療費用為基數預留10年的醫療保險費,並按已退休人員人數計發。同時,根據用人單位實際退休人數,按我市上年度參保退休人員個人年人均基本醫療費用為基數預留10年醫療保險費,壹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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