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1,扣留車輛;
2.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3.牽引機動車;
4.檢測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含量;
5、貨物的收集;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交通警察執行執法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保持警容整潔,舉止端莊,指揮規範。交通警察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使用規範、文明的執法用語。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本單位和所屬民警的執法檔案,實行執法質量評價、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執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也可以是紙質檔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考核標準,不得發放或者變相發放罰款,不得以處罰次數作為評價警察執法效能的依據。
另外,如果交警開的是綠色罰單,屬於交通違法教育告知單,主要用於輕微交通違法。當事人在接受交巡警教育後能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可以采用不罰不扣的教育方式。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發現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應當口頭或者書面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第八十二條實施本規定所需的法律文書格式,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未制定範本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為執法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制定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