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藥品有醫保支付標準外,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也有其相應的醫保支付標準。目前,僅有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和國家集采藥品已有明確的醫保支付標準。
其中, 談判藥品支付標準為針對獨家品種談判確定的價格,實行“壹品壹價”,且全國執行統壹標準; 集采藥品支付標準則為中選價格,同通用名品種均以此為標準支付,但在當前允許多家企業同時中選的規則設計下,同壹品種在不同省份的支付標準並不相同。
而對於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地區間經濟發展、基金籌資水平存在較大差異,以及醫保統籌尚處於較低水平等原因,其醫保支付標準也尚無全國層面的統壹標準,壹般由省級醫保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來制定。
二、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如何確定?
2020年,國家醫保局在《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了 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的確定辦法:
1、獨家藥品通過準入談判的方式確定支付標準;
2、非獨家藥品中,國家集采中選藥品,按照集采的有關規定確定支付標準;
3、其他非獨家藥品根據準入競價等方式確定支付標準;
4、執行政府定價的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支付標準按照政府定價確定。
法律依據: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了 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的確定辦法:
1、獨家藥品通過準入談判的方式確定支付標準;
2、非獨家藥品中,國家集采中選藥品,按照集采的有關規定確定支付標準;
3、其他非獨家藥品根據準入競價等方式確定支付標準;
4、執行政府定價的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支付標準按照政府定價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