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檢測機構相似度高、檢驗項目重復
我國現有食品安全檢測機構約1100家,這些檢測機構隸屬於質檢部門、衛生部門、農業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部門等。有些實驗室之間從實驗室設置、儀器種類甚至型號都相同,造成了很多檢測機構的檢驗項目壹致,僅檢測的樣品不同。如農業部門的檢測樣品多為蔬菜、水果、谷物等初級農產品;質監部門的檢測樣品除原材料外,多為加工食品;FDA的檢測多為餐飲原料乳、肉、魚、蛋、蔬菜、谷物等,以及部分餐飲產品。但這些檢測項目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都包括細菌和黴菌檢測、化學汙染檢測,而且大部分檢測機構都能對細菌學檢驗、農藥殘留、重金屬、獸藥殘留等進行檢測,而不能對二惡英等物質進行檢測。
2.樣品檢測重復
檢測機構的重復設置、缺乏特色,必然帶來重復檢測,如牛奶的三聚氰胺檢測,原料乳由農業檢驗機構檢測壹遍;到企業生產過程中,企業、質檢部門的檢測機構再檢測壹遍、進入流通領域後工商部門又檢測壹遍,其結果必然導致熱點問題、熱點食品每個部門都去檢測,而有些食品檢測項目則無人問津。致使檢驗人員天天滿負荷工作,沒有時間研究新的危害因素,從而導致剛解決完壹個食品安全問題,又曝出壹個新問題,檢測機構疲於應付壹個接壹個的檢測任務。
3.產品檢測效能低
由於食品的特殊性,特別是預包裝食品,檢測後就會失去食用價值,因此只能依靠抽樣檢測結果來推斷其總體水平。這樣就會存在抽樣誤差的問題,特別是目前我國的初級農產品,由於分散式種、養,壹個樣品並不壹定具備代表性。例如對豬肉中瘦肉精進行抽樣檢測,如果這些豬是從不同養殖戶那分散收購的,那麽抽樣檢測幾乎沒有意義,即使抽樣率為90%,合格率是100%,也不敢肯定剩下的10%壹定沒有問題,這樣就會使檢測的效能大大降低。
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我們在食品安全管理中過分強調且依賴了檢測的作用。即使檢測方法很準確、檢測樣本很有代表性,但這種對產品的檢測只能是事後發現問題食品,處理問題食品,卻無法改變食品的安全性。因此,必須將食品安全檢測延伸到食品生產企業,將檢測作為工具,用於判斷生產原材料、生產環境、生產工藝、包裝材料、從業人員等各個環節是否能夠保障食品的安全。這就好比壹個糖尿病患者測定血糖水平,其目的不在於知曉自身的血糖高低,而在於判斷藥物、飲食、運動等各個環節是否能夠有效地控制血糖。
但是,就我國目前的食品生產企業而言,原來各工藝參數的制訂是為了滿足生產工藝的需要。後來很多食品生產企業雖然實行了HACCP體系,但在對關鍵控制點設定限值時,幾乎沒有壹個企業是通過實驗獲得的數據,都是照抄其他企業或者引用法律條文。我們知道,即使是同壹種食品、相同的加工工藝,如果原料產地不同,微生物種群不同,熱抵抗力也不同,加熱溫度和時間自然也應該有所區別;如果不同企業所處的地理環境不同,環境溫度不同,加熱時間又會不壹樣;還有如果企業所用的設備不同,其加熱功率、熱傳導系數也會不同。因此,奧普斯儀器的小編覺得食品生產企業應該通過實驗獲得具體的工藝參數,並以此為參考制訂關鍵控制點的關鍵限值,才能真正發揮HACCP的食品安全控制作用。並且,相比小包裝的產品檢測,針對原材料的檢測頻次可以大大降低,檢測成本也會隨之降低。
再有,有些食品生產企業即使購買了相關檢測設備,也沒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因此如果我國的檢測機構能夠為食品生產企業承擔原材料的檢測任務,為食品生產企業把好原材料質量關;與食品生產企業***同承擔工藝改進方面的研究,制訂有效的工藝參數,可以將食品安全的管理前移,做到預防性管理,這樣才能真正提高我國食品加工行業的食品質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