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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出院帶藥規定最新

1、帶藥範圍:患者出院帶藥應不超出本次住院治療疾病範圍。原則上為國家基本藥物、新農合用藥目錄內和醫保目錄內藥品。

2、帶藥品種:以治療本次住院疾病為原則,出院帶藥不能超過5種(含中成藥),不得攜帶三種以上(含三種)同類藥品。

3、帶藥量:急性病不超過7天常用量,慢性病不超過1個月常用量,中草藥不得超過7日劑量。

4、帶藥規格:住院病人出院時,原則上除胰島素外,只允許帶口服藥,不能帶註射劑藥品,輸液藥品(轉院途中使用除外)。

5、帶藥總費用:結合省市有關規定按普通病人出院帶藥不超過200元,如特殊情況超過200元,需經科主任、分管院長簽字認可。住院期間,臨時醫囑所用藥物產生費用和違反以上規定出現**由主診醫生負責解決。

6、帶藥記錄:參合住院病人、醫保病人出院時所帶藥品,在醫囑中應有記錄,並註明單日量和總量。

7、病人主動要求買藥不適用該規定,但需病人或病人家屬到便民藥房購買,便民藥房應登記本簽字認可,註明購藥。

:出院後醫保怎麽報銷?

報銷流程如下:1.在住院或者出院的時候,需要持有個人的醫療保險ic卡到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保險的辦理窗口辦理出院登記手續,住院的時候壹般個人需要預交醫療費用2000元,在出院的時候通過結賬多還少補,沒有辦理住院登記手續的,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就不會納入到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範圍裏面,如果是因為急診住院而未能及時辦理住院登記手續,應該及時在住院也以後的次日憑急診證明到醫療保險的窗口進行辦理。住院手續如果超過時限醫療費用需要自己承擔。

2.報銷費用的時候,第壹發票以及病歷復印件上應該顯示同壹名字和身份證;第二在病歷的復印件中應該含醫囑,同時也應該將因此作為住院診斷依據;第三門診發票是不予以受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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