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管理
1.門診、門診特殊疾病治療、住院。參保人員在浙江省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可直接使用“醫療保險電子憑證”或社會保障卡進行醫療結算。
2.轉浙江省就醫。轉院證明由定點醫療機構二級以上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出具,在轉診醫療機構服務臺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3.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學生、嬰幼兒等長期居民,可按規定申請異地就醫。被保險人可自主確定長期境外病歷的生效時間,自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撤銷該記錄。異地居住期間按寧波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享受待遇。
4.學生假期回原籍就醫。外地戶籍學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可在其原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申請就醫。參保人員申請在原籍就醫,應持申請材料、學校證明、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意見,到行政服務中心醫療保險窗口辦理審批手續。
5.建立家庭病床。癱瘓、惡性腫瘤等晚期殘疾參保人員,因病情治療需要,可憑定點醫療機構專職醫生開具的家庭病床設置申請表,到行政服務中心醫療保險窗口辦理審批手續。
6.特殊疾病的批準。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副主任以上醫師提出診斷書和特殊疾病記錄表,連同《醫療保障日歷》到定點醫療機構所在服務臺或縣級行政服務中心人民社會醫療保險窗口辦理審批手續。
特殊疾病醫院
異地就醫的,需在當地醫保定點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就醫;
轉省外就醫,需要在當地醫保定點的三級醫療機構就醫;
精神疾病特殊疾病需在當地醫保指定的精神科專科醫院或三級醫療機構精神科專科進行治療。
關於分批償還的規定
參保人員轉往外地、異地結算定點就醫等符合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及時到行政服務中心人社部門醫療保險窗口報銷。報銷時限為醫療機構結算賬單開具之日起12個月內,逾期不再受理,產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申請零星報銷時,被保險人應提供:
①出院小結、有效醫療票據、費用明細清單;
②被保險人的醫保日歷和社保卡;委托他人代辦的,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③未成年人還需要提供戶口本。
零星報銷的醫保待遇標準根據辦理報銷的年份和相應的參保人身份確定。零星報銷藥品、醫療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按照《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浙江省醫療服務價格手冊》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