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壹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法律建議
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三年進行壹次安全現狀評價,提出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安全評價機構對出具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單位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結論負全責,對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壹時難以整改的,安全評價機構應指導企業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並認定可行結論。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對於經安全評價提出問題無法整改又無安全保障措施的,甚至隨時可能引發事故發生的企業,應立即責令停產,並報轄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依據《關於明確工貿行業企業配套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九安監管字〔2018〕43號)文件精神,冶金等工貿行業企業中存在中間產品屬於危險化學品,且存在經營活動的,須依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55號令)的要求,向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申請辦理《非藥品類易制毒生產經營備案證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第57號令)的要求,向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