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綠化養護費用由養護管理單位承擔。沒有養護管理單位或者養護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綠地、樹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單位。
第二十八條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範,根據社會發展進行修訂,並對養護管理單位給予技術指導。
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範實施養護管理,建立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檔案。
養護管理單位發現樹木死亡的,應當及時清理死亡樹木,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認後補植。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城市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委托專業養護單位實施日常養護管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臨時占用綠地申請書、地形圖、綠地所有權人意見、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等材料。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臨時占用綠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1年。因特殊需要超過1年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歸還並恢復原狀。
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綠地臨時占用費。
臨時占用綠地需要遷移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臨時占用綠地時壹並提交。
第三十壹條公園內新建大型遊樂設施應當進行論證。其中,對公園景觀和環境的影響必須進行分析和預測,安全技術條件必須進行評估。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損壞公園景觀和園林設施。活動結束後,組織者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貌。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貌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清理現場恢復原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活動組織者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嚴格保護國家重點公園和省級星級公園。
禁止改變公園內獨特的自然景觀或者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人文景觀。
第三十三條公園綠地內部布局調整已經完成的,不得減少原有綠地面積,不得擅自增加建築物、構築物。確需增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符合公園總體規劃。
調整其他已建綠地的內部布局,調整後的綠地面積不得少於原有綠地面積。
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壹)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拉繩、架設電線;
(二)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汙水和有害物質,堆放雜物,焚燒物品;
(三)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沙);
(四)在綠地內放養畜禽;
(五)盜竊、毀壞樹木花草和擅自采摘花草樹枝,踐踏植被;
(六)盜竊、損壞園林設施;
(七)在綠地內擅自搭建棚子、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圍擋居住綠地。
第三十五條樹齡超過壹百年的樹木為古樹。稀有的、珍貴的樹,有歷史意義的、有紀念意義的樹,都是名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壹管理,建立全省統壹的管理制度。
古樹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和標誌,落實管護責任。單位管理區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單位和居民養護,園林綠化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瀕危的古樹名木應當及時搶救和復壯,保證古樹名木的正常生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遷移的,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省的有關程序批準後方可遷移。在遷徙過程中,要采取各種保護措施,確保生存。
第三十六條禁止擅自移植樹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移植:
(壹)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二)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
(三)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
第三十七條移植樹木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a)申請書,述明擬移植樹木的種類、數量、規格及位置;
(2)業主意見;
(3)樹木移植方案和技術措施。
建設項目需要移植樹木的,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備案或者批準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禁止擅自砍伐樹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砍伐:
(壹)嚴重影響居住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
(二)妨礙交通,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無移植價值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
(四)樹木年齡和容量達到更新年限的;
(五)因樹木生長和撫育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第三十九條砍伐樹木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a)壹份申請書,說明將予砍伐的樹木的種類、數量、規格及位置;
(2)業主意見;
(三)補植樹木的方案或補救措施。
第四十條因同壹原因,壹次移植或者砍伐樹木不足20株的,應當經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二十株(含壹百株)以上的,由設區的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壹百株以上(含)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移植或者砍伐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申請人應當補種不低於砍伐樹木規格、數量或者價值的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樹木移植和補植的品種、數量、規格和位置進行跟蹤管理。
第四十壹條樹木生長影響管線、交通設施安全的,管線、交通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兼顧設施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組織修剪。管線或者交通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承擔樹木修剪費用。
第四十二條管線建設應當避免穿越城市綠地。確需穿越的,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並由建設單位負責及時恢復原貌或者給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樹木保護措施,確保建築物、構築物與原有樹木保持合理距離。
第四十四條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做好城市綠地病蟲害的監測、預測和防治工作,建立病蟲害預警、防控體系,推進無公害防治,防止環境汙染,保障生態安全。
第四十五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運用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對園林綠化資源進行統計、監測和監控,組織開展城市綠地普查,建立城市綠地數字化管理系統,對城市園林綠化實行動態管理。
城管、建設、房產管理、交通、水利、鐵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相關園林綠化統計數據,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