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即社會醫療保險,又稱“疾病社會保險”或“健康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因患病、受傷、殘疾等導致收入中斷、醫療費用損失的壹種社會保險。,保險機構提供物質幫助。包括疾病補貼和保健,即支付醫療、特殊醫療、門診、住院、家庭護理服務和藥品供應。由於不同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制度不同,疾病保險的範圍差異很大。有些國家包括全民,有些國家只限於就業工人。資金來源大部分國家規定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國家給予壹定補貼。
醫保停付後,從第二個月開始,去醫院看病就不能享受相關補貼和報銷了。但如果醫保卡還有錢,還是可以刷醫保卡裏的錢(支付不報銷的醫療費用)去買藥或者去醫院治療。所以,如果醫保只還清壹兩個月,影響並不大,只要妳在此期間身體健康,沒有生病,就可以去醫院。只要以後續繳,就可以繼續享受醫保待遇。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參保單位和參保人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中斷繳費次月的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續使用。參保人恢復參保手續時,繳納醫療保險費後的次月1日起,可享受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