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依法從事商品流通,為生產、經營和生活服務的商業用房。第三條 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功能優化、便民利民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商業網點專項規劃的編制,負責商業網點建設項目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業網點用房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統計、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房地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人民防空、供銷、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商業網點利用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采取線下體驗、線上下單門店配送、線上展示等多種形式,開展營銷、支付、售後服務等,實現線下線上交易融合、有形無形市場開發。第二章 商業網點規劃 第七條 市、縣(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商業網點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八條 編制商業網點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符合改革發展要求,與城市產業發展目標、功能分區、交通體系、人文景觀等相協調;
(二)綜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分布、服務半徑、消費升級、環境保護等因素,加強對商業網點的分類指導,促進商業網點規範化、均衡化建設。
(3)結合商業發展新模式、新技術,調整提升傳統業態,培育發展新興業態,促進商業轉型升級,滿足社會多樣化、個性化消費新需求;
(4)合理利用現有建築,促進商業網點與歷史、民俗、產業等相關文化資源有機融合。
(五)商業網點設計應滿足社會需求;
(五)明確規劃期內商業網點的發展目標、發展規模、發展重點、區域布局、業態結構、配套設施和實施措施,重點規劃建設城市商業中心、區域(片區)商業中心、社區商業中心、商業街、商品交易市場、農副產品市場等。第九條 商業網點專項規劃報批後,應當組織編制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條 商業網點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商業網點專項規劃的編制內容,明確商業網點的用地性質、用地面積、空間布局等。第十壹條 經批準的商業網點專項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充分論證,按原審批程序辦理。第十二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商業網點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修改、補充和完善商業網點專項規劃的依據。第三章 商業網點建設 第十三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商業網點專項規劃,會同本級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商業網點建設項目庫,編制年度重點建設計劃,定期發布商業網點建設指導目錄。第十四條 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可以采取企業自籌、政府投資、引進外資或者其他方式籌措。第十五條 為保障民生需要,重點發展商業網點,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劃用地、項目審批、資金扶持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第十六條 對農副產品市場等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益性商業網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項目投資、產權回購、財政補貼等方式參與建設。已建成的居住區公益性商業網點配套不足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調整、購買、租賃等方式逐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