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和衛生部的《藥品管理法》條例,加強特殊藥品使用管理工作。
特殊藥品的管理是指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的管理。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國務院先後頒布了《麻醉藥品管理辦法》(1987年11月)、《精神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1月)、《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2月)及《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1989年1月),以正確發揮其防病治病的積極作用,嚴防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而造成危害。
醫院是特殊管理的藥品采購、使用量最多的單位,加強對特殊藥品的管理,關鍵是要控制醫療機構對特殊管理藥品的使用管理,醫院藥房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和衛生部的法規條例,加強特殊藥品使用管理工作。
擴展資料:
根據《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銷售麻醉藥品的方法:
第二十壹條
麻醉藥品只限用於醫療、教學和科研需要。設有病床具備進行手術或壹定醫療技術條件的醫療單位,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經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核定供應級別後,發給“麻醉藥品購用印鑒卡”,該單位應按照麻醉藥品購用限量的規定,向指定的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用。
教學、科研單位所用的麻醉藥品,由需用單位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向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用。
限量單位的級別標準由衛生部制定。
第二十二條
麻醉藥品使用單位在采購麻醉藥品時,須向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填送“麻醉藥品申購單”。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在供應時,必須詳細核對各項印章及數量。供應數量按照衛生部規定的麻醉藥品品種範圍及每季購用限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麻醉藥品使用單位采購麻醉藥品,除直接到麻醉藥品經營單位采購外,也可郵購。但往來單據、證件均須掛號寄發。郵寄麻醉藥品時,麻醉藥品經營單位應在包裹詳情單上加蓋“麻醉藥品專用章”。並憑蓋有“麻醉藥品專用章”的發票作為向郵局辦理郵寄的證明。
第二十四條
凡麻醉藥品管理範圍內的各種制劑,必須向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用。管理範圍內沒有的制劑或因醫療單位特殊需要的制劑,有麻醉藥品使用權的醫療單位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自行配制,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自行配制。
百度百科-《藥品管理法》
百度百科-麻醉藥品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