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發布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三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承擔社會責任和公眾責任。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統壹領導,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食品安全信息**** 享機制,並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壹組織部署、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餐飲服務單位集中消毒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安全信息通報,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質監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流通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農村家宴的監督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承擔全市鐵路口岸、航運口岸、具有國際通航業務的機場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範圍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商務流通、教育、城鄉建設、市政、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範圍內,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第壹節 總則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內制作或者存放有毒、有害和易汙染食品的物品;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防潮、防黴變、通風、幹燥,並應當對食品進行分類存放;
(三)定期維護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及時清洗,保持設備或者設施清潔衛生;
(四)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並有明顯區分標識,單獨使用、定位存放,並保持清潔。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
(二)在食品中摻入罌粟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用廢棄食用油為原料生產食用油。第九條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特定品種食品生產經營的,還應當依法在相應的許可證上予以特別標註;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的,由相應的許可機關予以查處。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但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他食品或者從事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流通許可證。第十條 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和依法屬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依法向市質監部門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第十壹條 禁止使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