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旅遊、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海事、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牧場管理工作。
沿海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海洋牧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與膠東經濟圈其他四個設區市共同推進以下海洋牧場管理:
(壹)海洋牧場規劃的銜接;
(二)建立海洋牧場管理信息溝通和重大事件通報制度,實現海洋牧場管理信息* * * *;
(三)建立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
(四)協商確定的其他合作事項。第七條本市會同膠東經濟圈其他四個設區市,加強海洋牧場及相關產業的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引進和培養高水平科研團隊和人才,共同建設高能海洋牧場科技創新平臺,共同推進海洋牧場科技成果轉化,全面提升海洋牧場及相關產業的創新能力。第二章海洋牧場的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海洋牧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海洋牧場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遵循陸海統籌、科學布局、優化結構、完善功能的原則,並與海上交通、環境保護、海岸保護、海島保護、港口、旅遊等規劃相銜接。
海洋牧場規劃中對選址、面積、布局、功能等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報批。第九條開發建設海洋牧場項目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第十條海洋牧場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建設材料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第十壹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海洋牧場管理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成果,提升海洋牧場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鼓勵和支持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打造智能海洋牧場,推動海洋牧場信息化、自動化、智能化發展。第十二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支持海洋牧場建設。
鼓勵生態補償基金、金融資本等社會資本參與海洋牧場建設和運營,促進海洋牧場規模化發展。第十三條海洋牧場岸基配套設施建設應當與海岸帶綜合整治和漁業碼頭升級改造相銜接。第三章海洋牧場的生產經營第十四條在海洋牧場海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防止環境汙染,保護生態環境,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從事水產養殖的,應當科學確定養殖方式、種類和密度,使用的藥物、肥料、餌料應當符合技術規範;
(二)從事捕撈的,應當遵守漁具準入管理規定;
(三)從事垂釣等休閑活動,其活動應當遵守法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人工魚礁建設和增殖放流等措施的實施,養護近岸漁業資源,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牧場綠色發展。
人工魚礁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並有利於維護海底生態環境的平衡。
實施增殖放流活動應當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加強放流苗種檢驗檢疫,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入侵。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海洋牧場配備水下在線監測系統,實時監測海洋牧場環境和漁業資源變化。第十七條海洋牧場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對海洋牧場生產經營和平臺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二)配備適宜的陸海通信設備,保持通信暢通;
(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海洋牧場發生事故或者險情時,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采取應急救援措施,並及時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上搜救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