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1]的相關規定,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壹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準外,還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二、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壹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壹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準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壹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法》第47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證券法》第48條規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壹)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