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法院不支持保險公司對超出醫保目錄範圍的醫療費用承擔保險責任。但對於事故侵權人來說,合理的醫療費用,無論是在醫保目錄範圍內還是範圍外,都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車禍保險公司不願意賠償怎麽辦?
1.如果事故車輛投保,可以將事故車輛的車主、司機、保險公司壹並起訴;
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壹)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