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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簽管理規定

 為規範農藥標簽的管理,加強農藥標簽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了農藥標簽的相關管理工作,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農藥標簽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農藥標簽管理規定如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農藥監督管理,規範農藥標簽內容和標簽的印制活動,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學、有效使用農藥,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藥標簽是指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容器上或附於農藥包裝容器的,以文字、圖形、符號介紹農藥內容的說明物。

 第三條 生產企業生產供上市銷售的各類農藥包裝必須貼有或印有農藥標簽。

 第四條 農藥標簽實行審批制度。

 在我國境內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農藥產品的標簽應當經農業部審定。

 第五條 農藥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標簽語言應當規範、簡練,易於用戶理解和掌握該產品的正確使用。

 農藥標簽必須使用規範化漢字;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對照的,翻譯應準確。

 第二章 標簽內容

 第六條 農藥標簽應當註明農藥產品名稱、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產品特性、使用範圍和施用方法、註意事項、毒性分級及標誌、中毒急救措施、貯存和運輸方法、生產日期及批號、質量保證期、凈含量、企業名稱及地址、農藥類別、象形圖及其他經農業部審定應標註的內容。

 第七條 農藥產品名稱是指農藥產品的通用名稱或商品名稱。

 第八條 產品特性包括產品的基本性質、作用機理、作用特點等內容。

 第九條 使用範圍和施用方法包括適用作物(或範圍)、防治對象(或用途)、施用時期、施用劑量、施用次數和施藥方法等。

 為了方便用戶使用,在規定的施用劑量後,還應當使用畝用制劑量、稀釋倍數或藥種比等科學易懂的表述方式。

 第十條 根據需要,註意事項應當標註以下內容:

 (壹) 大田用農藥

 1、安全間隔期及每季最多施藥次數。

 2、對後茬作物有影響的,應當明確標註對後茬作物的影響、後茬可以種植的作物和間隔時間。

 3、容易產生藥害事故的,應當明確標註容易產生藥害的原因及避免藥害事故的預防措施。

 4、對有益生物(如蜜蜂、鳥、蠶、蚯蚓、天敵及魚、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環境容易產生影響的,應當進行說明並標註使用時的預防措施。

 5、使用農藥時應當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6、對容器開啟要求、廢舊容器的處置方法。

 7、施藥器械的清洗方法、殘剩藥劑的處理方法。

 8、有關抗性治理方面的要求等。

 9、其他。

 (二) 衛生用農藥

 1、產品對人畜、環境易產生危害的,應當進行說明並標註使用時的預防措施。

 2、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事項。

 3、其他。

 第十壹條 農藥毒性分為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個級別。分別用 標識和?劇毒? 字樣 、 標識和?高毒?字樣、 標識和?中等毒?字樣、 標識、?微毒?字樣表示,描述文字壹律為紅色。

 由劇毒、高毒農藥原藥加工的制劑產品,當產品的毒性級別與其使用的原藥的最高毒性級別不壹致時,應當用括號標明其所使用的原藥的最高毒性級別。

 第十二條 中毒急救措施包括中毒癥狀及誤食、吸入、眼睛濺入、皮膚沾附農藥後的急救和治療措施等內容。

 有專用解毒劑的,應明確標註,並給出對醫生的建議。必要時應當提供中毒急救咨詢電話。

 第十三條 農藥產品標簽上生產日期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分別用兩位數表示。

 產品批號能反映生產日期的,可用產品批號代替生產日期。

 第十四條 農藥標簽上標註的產品質量保證期應當和農藥登記資料中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壹致。

 第十五條 貯存和運輸方法包括貯存農藥時的光照、溫度、濕度、通風等環境要求及安全運輸、裝卸農藥時的要求。

 農藥標簽應註明?遠離兒童?、?不能與食品、飲料、糧食、飼料等混合貯存?等警示內容。

 第十六條 固體農藥產品的凈含量,采用質量表示;液體農藥產品的凈含量,采用質量或體積表示;特殊農藥產品,可根據產品特性標明凈含量。產品凈含量的單位須用漢字表示。

 第十七條 農藥標簽應標註農藥登記企業的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進口產品應用中文註明其原產國名(或地區名)、生產者名稱以及在我國的代表機構名稱和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第十八條 農藥分裝產品的標簽應與原產品標簽壹致,分裝產品應加註分裝企業的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分裝產品應當同時標註生產日期和分裝日期。分裝產品質量保證期從原包裝生產日期起計算。

 第十九條 農藥類別分別采用文字和特征顏色標誌帶表示。

 各類農藥采用在標簽底部加壹條與底邊平行的、不褪色的農藥類別特征顏色標誌帶,以表示不同類別的農藥(衛生用農藥除外)。

 除草劑用?除草劑?字樣和綠色帶表示;殺蟲(蟎、軟體動物)劑用?殺蟲(蟎、軟體動物)?字樣和紅色帶表示;殺菌(線蟲)劑用?殺菌(線蟲)?字樣和黑色帶表示;植物生長調節劑用?植物生長調節劑?字樣和深黃色帶表示;殺鼠劑用?殺鼠劑?字樣和藍色帶表示;殺蟲/殺菌劑用?殺蟲/殺菌劑?字樣、紅色和黑色帶表示。

 第二十條 象形圖應根據產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選擇,但不能代替標簽中必要的文字說明。

 象形圖應用黑白兩種顏色印刷,通常位於標簽的底部,象形圖的尺寸應與標簽的尺寸相協調。

 象形圖應根據產品實際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順序排列。對同壹類別的象形圖,包括貯存象形圖、操作象形圖、忠告象形圖、警告象形圖,應排列在壹起,並用方框圈在壹起。

 第二十壹條 殺鼠劑產品除符合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印有規定的殺鼠劑圖案。

 第二十二條 原藥產品標簽除不需要標註使用範圍和施用方法外,其他內容同第六條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衛生用農藥除不需標註顏色標誌帶、象形圖外,其他內容同第六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藥包裝過小,產品標簽不能標註全部內容的,應當附上與小包裝數量相同的說明書。但標簽上至少應當標註產品名稱、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凈含量、企業名稱、毒性分級及標誌、生產日期及批號、質量保證期等主要內容,並註明?詳見說明書?字樣。說明書內容和格式應與農藥登記審定的標簽壹致。

 第三章 標簽格式及印制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條 標簽版面應清晰,不帶有過分的裝飾性和奇特性。農藥標簽分為壹欄標簽、二欄標簽、三欄標簽三種格式(衛生用農藥除外)。

 第二十六條 使用的印刷字碼大小應以易讀、清楚為準,盡可能使用大的字號,標簽最小字號應大於漢字六號。

 第二十七條 字體顏色應當與相應的背景形成強烈反差。

 第二十八條 農藥產品名稱、通用名稱及含量、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使用範圍和施用方法、毒性標誌、註意事項、中毒急救、企業名稱等重要內容應標註在標簽主要位置上,其字號應大於漢字小五號。

 第二十九條 農藥產品名稱的標註必須符合農業部公布的《農藥產品名稱管理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 必須在所在欄上三分之壹範圍內顯著位置標出;

 (二) 不得選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

 第四章 標簽審批

 第三十條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農藥標簽審批的具體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標簽初審工作。

 第三十壹條 企業在申請農藥登記時,應根據農藥登記試驗結果及本辦法的要求制作標簽樣張,並隨農藥登記資料提交標簽樣張。

 相關資料顯示產品在某方面存在壹定風險及危害的,農藥生產企業應當通過標簽讓使用者知情並標註相關預防措施。

 第三十二條 經審定的標簽應當標註批準日期,加蓋?中華人民***和國農業部農藥登記審批專用章?。

 審定通過的標簽由農業部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農藥生產企業需要對已經審定的農藥標簽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向農業部提出申請,並交回原審定的標簽。

 根據農藥使用情況監測、再評價結果等信息,農業部可以要求農藥生產企業修改農藥標簽。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農藥產品包裝上的標簽必須抗損、不易發生變質;不得有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三十五條 農藥標簽經審定後,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標簽內容,不得擅自改變標簽中農藥產品名稱、通用名稱與含量、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使用範圍和施用方法、毒性標誌、註意事項、中毒急救、貯存運輸、企業名稱等重要內容的位置。

 第三十六條 不得隨農藥包裝夾帶經審定標簽內容以外的任何介紹或者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資料。

 第三十七條 不同包裝規格的同壹農藥產品,除凈含量外,其標簽內容和格式應當壹致。

 第三十八條 農藥標簽上不得標註非農藥登記企業名稱(進口農藥產品除外)。

 第三十九條 農藥產品標簽不得印有任何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圖案和標識;企業獲得的獎項、榮譽不得在標簽上標註。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農藥產品的標簽或附具的說明書具備以下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 未使用標簽;

 (二) 擴大使用範圍和施用方法;

 (三) 使用未經審定的商品名;

 (四) 未標註或改變農藥通用名稱及含量;

 (五) 未標註毒性標誌或改變毒性級別及標誌;

 (六) 未註明或者擅自更改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

 (七) 未註明或者擅自更改質量保證期;

 (八) 標註非農藥登記企業名稱;

 (九) 國外產品未標註國內法定代表機構及聯系方式;

 (十) 應標註安全間隔期及每季最多使用次數而未標註的。

 第四十壹條 生產、經營農藥產品的標簽或附具的說明書具備以下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 擅自改變農藥產品名稱或農藥通用名稱及含量的位置或大小;

 (二) 擅自改變商標的位置或大小;

 (三) 擅自修改產品特性說明;

 (四) 擅自修改註意事項;

 (五) 擅自改變中毒急救措施的;

 (六) 擅自改變貯存和運輸事項;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農藥產品的標簽或附具的說明書具備以下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 改變標簽重要內容的位置;

 (二) 未標註安全合理使用象形圖;

 (三) 未標註顏色標誌帶;

 (四) 標簽印字太小,導致無法辨認;

 (五) 標簽標註企業獲得的獎項、榮譽;

 (六) 標簽擅自標註未經批準的圖案、標識;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農藥產品的標簽或附具的說明書具備以下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 標簽汙染、變質、損毀,導致標簽內容不完整;

 (二) 標簽印字脫落或模糊不清;

 (三) 標簽通過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

 (四) 隨農藥包裝夾帶經審定的標簽內容以外的任何介紹或者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資料;

 (五) 未標註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應標註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四條 農藥標簽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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