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黑龍江省藥品檢驗研究中心檢驗,標示為內蒙古凱蒙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復方鋁酸鉍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重量差異。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武漢東信醫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鹽酸特拉唑嗪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溶出度。經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武漢鑫瑞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川貝清肺糖漿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微生物限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任何個體,單位,禁止生產、銷售劣藥。所謂劣藥指的是藥品成分的含量沒有遵守或按照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現以下情形的也按照劣藥處理
(壹)藥品上面沒有明確標註有效期,或者標註的有效期有明顯修改的痕跡;
(二)藥品上面沒有明確標註生產編號的,或者已標註的生產編號有明顯修改的痕跡;
(三)該藥品已經遠遠超出其有效期的;
(四)直接包裝藥品的材料或者保存藥品的容器沒有經過國家藥品機關批準的;
(五)未經藥品機關允許,擅自為藥品添加輔助材料的,這裏的輔料包括著色劑,香料,防腐劑等;
(六)除上述外其他不遵守或按照藥品規定的。
第七十五條 任何生產、銷售假藥的個體或單位,壹經查處,沒收其生產和銷售的假藥和銷售假藥所賺得的收益,並且還要處以罰款,罰款的總金額按照其生產假藥的價值而定,壹般該罰款為假藥價值總額的兩倍到五倍之間。如若該個體或單位擁有藥品批準證明的,則該證明被撤銷,並且責令停止生產,內部進行整頓,如果情節惡劣,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如若其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十分惡劣,對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