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藥品零售企業申報程序(壹)制劑審批程序1。申請人向蘇州市或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三)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的學歷、職業資格或者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和簡歷;(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五)經營藥品的範圍;(六)擬設立的營業場所、倉儲設施和設備;(7)擬設立藥品零售企業所在地示意圖及房屋租賃意向協議。2、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登記,退回文件原件,保留復印件。並根據以下情況做出決定(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二)申請材料不規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充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3.蘇州市或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出具《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二)驗收程序1。申請人完成籌建後,向蘇州市或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現場受理申請,現場受理申請應包括以下材料:(1)現場受理申請;(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三)擬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準確地址和示意圖,以及店內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劑型或用途的分類區域位圖;(4)倉庫的布局;(5)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合同復印件;(6)經有關部門認證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勞動合同和藥品監督部門指定體檢單位的體檢表;(七)藥品儲存設施設備目錄;(8)質量管理體系、各種臺帳、表格和文件;以上證明材料經審核後必須提供原件。2.蘇州或各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現場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受理,現場受理合格的,頒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驗收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