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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藥店,需要做哪些準備?

壹、藥品零售企業設立條件(壹)人員數量為1,藥品零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2.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大中型藥品零售企業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中醫)以上人員擔任,小型藥品零售企業應由藥師(中醫)以上人員擔任,並具有壹年以上(含壹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經驗。3、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的人員應具有執業藥師或中藥師(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且在職,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4.經營甲類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有執業藥師或者藥師在營業時間值班。5、藥品零售企業從事檢驗的人員和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學歷。如果是初中學歷,必須有5年以上藥品管理經驗。(2)建築為1,零售企業營業面積不小於100平方米,倉庫不小於30平方米;中型企業營業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小型企業營業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低於20平方米。2、營業場所、倉庫與辦公、生活區分開或隔開。(三)設施必須配備與所經營藥品品種相適應的設施。經營特殊管理藥品的,應當配備能夠安全儲存特殊管理藥品的專用設施。(4)系統1,相關業務和管理崗位質量責任制;2、藥品采購、驗收、儲存、展示、養護等方面的管理規定;3、規定了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4、藥品銷售和處方管理規定;5.拆零藥品管理規定;6、購買、儲存和銷售特殊管理藥品的規定;7、質量事故處理和報告的規定;8、質量信息管理規定;9.服務質量管理規定;10,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11,衛生與人員健康狀況管理規定;12,中藥飲片的管理要有中藥飲片購銷和儲存的規定。

二。藥品零售企業申報程序(壹)制劑審批程序1。申請人向蘇州市或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三)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的學歷、職業資格或者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和簡歷;(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五)經營藥品的範圍;(六)擬設立的營業場所、倉儲設施和設備;(7)擬設立藥品零售企業所在地示意圖及房屋租賃意向協議。2、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登記,退回文件原件,保留復印件。並根據以下情況做出決定(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二)申請材料不規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充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3.蘇州市或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出具《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二)驗收程序1。申請人完成籌建後,向蘇州市或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現場受理申請,現場受理申請應包括以下材料:(1)現場受理申請;(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三)擬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準確地址和示意圖,以及店內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劑型或用途的分類區域位圖;(4)倉庫的布局;(5)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合同復印件;(6)經有關部門認證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勞動合同和藥品監督部門指定體檢單位的體檢表;(七)藥品儲存設施設備目錄;(8)質量管理體系、各種臺帳、表格和文件;以上證明材料經審核後必須提供原件。2.蘇州或各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現場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受理,現場受理合格的,頒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驗收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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