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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淡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暫行規定(2010修正)

壹、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淡水水產資源,發展淡水漁業生產,保障水產養殖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區範圍內的壹切江河、水庫、湖泊、池塘、山塘等水域及其養殖水面。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淡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水產、公安、工商行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執行。二、保護對象和措施第四條 對下列品種的親魚、幼魚和名貴水生動物應重點加以保護:

(壹)鯇、鰱、*(*代表的字左邊為“魚”,右邊為“用”)、鯉、鯪、鯽、青魚、桂花鯪(青衣)、巖鯪(沒六魚)、三角魴(花鯿)、鯿、鱖、紅&(&代表的字左邊為“魚”,右邊為“白”)、鰣魚、河鰻、倒刺巴(青竹魚)、光倒刺巴(坑魚堅)、卷口魚(嘉魚)、白甲魚(短頭鯪)烏原理(烏勾)、葉結魚(白勾魚)、黃尾密鯝、赤眼鱒(紅眼)、中國土搖(捕魚)、斑鯪(念魚)、盔占(骨魚);

(二)淡水青蝦(日本沼蝦)、鱉(水魚);

(三)褶紋冠蚌、三角帆蚌。第五條 凡屬重點保護的魚、蝦、蚌及其它品種,在產卵繁殖季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進入下列江段的產卵場進行捕撈:桂平市東塔村附近江段;南寧市青秀山附近思賢塘江段;柳城縣融江的龍江口江段;象州縣石龍與武宣縣、來賓市興賓區交界的三江口江段;來賓市興賓區大步村附近江段;龍州縣龍州鎮附近小滑石灘江段;百色市右江區陽圩鎮附近江段;崇左市江州區先鋒水輪泵站大壩下(古坡附近)江段等。具體禁漁範圍和禁漁期限,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六條 為保護江河親魚產卵回遊和幼魚,每年二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幼魚的塞密網、漁箔和扛曾作業。因養殖生產需要到江河裝撈魚苗種者,應當經自治區水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給許可證,在指定水域和時間內作業。第七條 各市、縣對本地現有危害水產資源的漁具漁法,必須予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對捕撈漁具網目尺寸規定如下:漁箔箔眼1.5厘米以上,扛曾網目1.7厘米以上;塞網、刺網、掛網等網目3厘米以上。第八條 禁止向漁業水域排棄有害水產資源的汙水、油類、油性混合物等汙染物質和廢棄物。各工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放射防護規定》和其它有關規定。因汙染造成水產資源損失的,應由排放單位負責賠償。

因衛生防疫或農業上防治病蟲害,需要在養殖水面投註藥物或浸洗有毒物時,應與養殖者協商,采取保護措施。農民浸麻應集中在指定的水域中進行。第九條 興修水利、電站或航運工程,凡需要攔河築壩的,應同時修建魚類洄遊通道或增殖站設施,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壹並施工,已經建成水利工程,凡阻礙魚類洄遊產卵的,由水產部門和水利管理部門協商,在許可的條件下,采取補救措施。第十條 嚴禁炸魚、毒魚、濫用電力捕魚以及其它酷漁作業等嚴重損害水產資源的行為。三、獎 懲第十壹條 凡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捕魚工具,炸、毒、電魚,以及偷、掄漁產品(包括育珠河蚌)的,要追究經濟責任,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不同數額的罰款。對嚴重破壞水產資源和養魚生產,破壞漁業設施,或抗拒管理,行兇傷害護漁人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集市出售魚產品的管理,發現違反本規定獲取的魚產品,應按照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理。第十三條 對保護水產資源和水產養殖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水產主管部門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四、漁政管理第十四條 全區淡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由自治區水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有關部門配合。各級水產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漁政管理機構,會同公安、工商行政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搞好護漁治安,保障水產事業的發展。第十五條 從事捕撈業的船舶,應當依法辦理檢驗和登記手續,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後方可從事捕撈作業。五、附 則第十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自治區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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