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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幫我寫壹篇以食品安全和道德建設為主題的時政論文?

食品安全文件

食品安全是壹個國家關註的問題,世界上大多數政府都將食品安全視為國家公共安全,並加強了監管。2004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決定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許多部門、層次和環節,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當前,應盡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權責明確、統壹協調的監管體系;食品安全應急機制;完整統壹的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食品安全信用體系;食品安全信息監測、報告和發布網絡系統;中介機構和研究單位推廣制度等9項制度,促進食品安全整體提升。

[關鍵詞]食品安全;制度建設;管理

面包是生命的支柱。食物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在中國的國民經濟中,食品工業已經成為第壹大產業。據相關數據顯示,從1993年到1998年,我國食品工業總產值從3430億元增長到6000億元,年均增長12%。2003年,中國食品工業總產值首次突破654.38+0.2萬億元,遠超9400億元的汽車工業總產值。然而,世界和中國接連發生的惡性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極大關註,也促使各國政府重新審視這壹問題,已經上升到國家公共安全的高度,各國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中國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掛牌,這標誌著我國食品安全工作進入了綜合監管與具體監管相結合的新階段,也表明了我國政府與時俱進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然而此後,關於食品安全的負面新聞不斷。通過新聞媒體的深度跟蹤報道,我們了解到了阜陽劣質奶粉、重慶火鍋石蠟底料、太倉劣質肉松、山東“肥雜”龍口粉絲等事件。據媒體報道,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最近完成的壹項關於食品安全的調查顯示,最近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註。82%的公眾表示這些事件“壹定會”引起自己對身邊食品安全的擔憂,13%表示“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起步較慢,存在諸多問題。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缺乏完整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我們認為,在未來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內,中國應該把建立中國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作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點和戰略目標。

第壹,基本建立並逐步完善中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據我們初步統計,自1949以來,我國部級以上機關頒布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各類規範性文件多達840部。其中,基本法規107件,專項法規683件,相關法規50件;文革前7篇(5月前1966),改革開放前1篇(2月前1978),改革開放後832篇(2月後1978)。1979年8月28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現已失效),全國人大常委會於6月28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1982+065438+10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0月30日頒布了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1995。這三項法律規定先後構成了改革開放後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對我國食品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和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入,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某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當今食品安全形勢的發展需要。《食品衛生法》作為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對體系內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指導作用也有所下降。主要原因包括:

壹是《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調整的範圍過窄。《食品衛生法》第四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必須遵守本法。”從該條可以看出,《食品衛生法》中“食品”的概念是狹義的,不包括種植、養殖、貯存中的食品,以及與食品有關的食品添加劑、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或者使用。食品安全問題本身就涵蓋了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法律要體現食品在這個過程中的整個生物鏈。僅調整食品生產經營階段的食品安全法律關系,使得法律存在較大的法律監管盲區,導致政府部門對飼料中添加瘦肉精、大量農藥殘留、濫用抗生素、食品儲存汙染等諸多問題的監管滯後和不力。

二是《食品衛生法》確定的執法主體責任與實際情況脫節。根據該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1998機構改革後,我國食品監管主要由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海關總署等部委監管,食品安全多部門監管體系已經形成。2004年9月1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再次調整和明確了相關部委的職責分工。《食品衛生法》中執法主體責任的內容應根據現實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

三是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內容比較單薄,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帶來的食品安全新情況、新問題大多沒有涉及。與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相比,我國缺乏壹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比如食品安全應急機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食品安全信用體系、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體系等。同時,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中對“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也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

四是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規定不嚴謹,銜接不暢,內容不完整。以作為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核心的《食品衛生法》為例。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食品衛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違反衛生規定者應受到嚴懲。但根據這部法律,壹般違法情況下,除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外,5000元以下的罰款都屬於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範圍,更何況罰款上限太低。這種“可能”也為追究違法者的行政責任創造了迂回的空間,極有可能連5000元以下的罰款都不了了之。類似的規定加起來,執法不力是必然的。

再比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就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兩者對比可以看出,在同壹個罪名上,《食品衛生法》要求違法行為具有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才構成犯罪,而《刑法》強調違法行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險時才構成犯罪。兩個尺度的不壹致,往往會導致行政執法部門在處理上述“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違法行為時,依據《食品衛生法》作出不移交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決定,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追究。法律銜接的不統壹,給了非法食品的擁有者喘息的機會,減輕了法律的懲罰,也耽誤了司法機關再次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主要原因是之前修改了食品衛生法,之後修改了刑法。這期間無論是食品安全問題,還是國家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都在加劇,刑法的修改順應了當時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見《食品衛生法》的滯後性已經顯現。

五是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落實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責任和失職追責機制方面仍有欠缺。

綜上所述,在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過程中,首先要組織修訂《食品衛生法》。是否將《食品衛生法》修改為《食品安全法》,目前仍有不同意見。我們認為,食品衛生只是食品安全問題的壹部分。無論從法律的名稱還是法律本身的內容來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都應該圍繞“食品安全”這個核心來構建。有兩點建議:壹是將《食品衛生法》更名為《食品安全法》,進行全面修改和補充;另壹個是重新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這是食品安全領域的“母法”。其基本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目的:全面促進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義:界定“食品”、“食品安全”等術語的法律含義。(3)食品安全監管範圍:國家對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管。(4)監管體系: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國食品安全的基本監管框架和各方職能。(5)食品安全監管原則:保障人民健康,註重科學依據,控制與預防並重,公開、客觀、公正,等等。(6)其他社會階層的食品安全責任。主要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包括食品相關行業、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7)緊急處理。(8)標準測試,包括市場準入。(9)安全風險評估。(10)信用體系。(11)食品安全信息網。(12)宣傳教育。(13)行業協會和研究機構的推廣。(14)法律責任。強調監管主體的違法責任,做好與刑法的銜接,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設定嚴厲的處罰。

法律的尊嚴是強制執行的,而不是制定的。法律再嚴格再完善,也必須由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正確執行,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強大規範作用。如果行政執法部門不嚴格執法或因各種原因誤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即使這些法律法規再完善,也不會產生預期的效果。在如今的食品安全監管中,執法不力的問題是無法回避的。從我們了解和研究的壹些案例來看,很多食品安全事故都是因為失職或瀆職等執法不力,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這並不奇怪。因此,“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中的頑疾。究其原因,無非是執法人員認識和運用能力薄弱,出於各方面感受和壓力的“人情案”,以及壹些執法人員以權謀私、地方保護。實現依法行政,必須重視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和思想道德教育,制定嚴格的工作紀律和內部審批程序,完善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機制,建立重大案件集體決策制度,不斷加強執法監督,使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二、建立健全權責明確、統壹協調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在延續歷史實踐的同時,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應借鑒管理制度行之有效的國家,使監管體系相對協調和集中,逐步創建我國科學協調的食品安全監管新模式。長期以來,我國對食品實行多頭管理。壹方面各個部門在執法中職責重疊,另壹方面存在模糊或者真空地帶,給不法分子創造了可乘之機。這樣,中國的食品安全就“都管了卻管不好”,這也給壹些部門的尋租制造了借口。2003年3月6日,國務院宣布在原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的基礎上成立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其意圖很明顯,希望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多重政策的情況下發揮協調作用。然而,由於管理框架、職責分工、行政成本、部門協調等諸多原因,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問題在短時間內解決並不樂觀。有學者認為,多頭管理應該改變,向相對集中統壹的方向發展。我們認為,由於食品產業鏈太長,我國地域範圍大,生產力發展水平極不平衡,食品安全監管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統壹在壹兩個部門。當前應著力解決食品監管職責過於分散的局面,將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相對集中,進壹步明確權責,通過建立高效權威的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壹是可以考慮在目前的食品安全部際聯席協調會議的管理架構上有所突破,比如成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對涉及國家食品安全的相關部門進行統壹協調管理,徹底改變目前相關行政部門各自為政、協調不力、管理重復、執法不力的局面。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由國務院總理或副總理擔任主任,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衛生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相關部委的領導或主管領導均成為委員會成員(關系較大的部級單位壹把手可擔任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會秘書長(或常務副主任)和委員會辦公室或秘書處可設在某部(局、辦),承擔委員會的具體工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審查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或實施細則;(二)研究確定加強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三)審議全國食品安全工作的總體發展規劃和計劃;(四)決定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重大問題;(5)監督計劃、方案及相關重大工作的實施;(六)協調部門和地方之間的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7)引導各部門、各地區和全社會支持和參與食品安全宣傳,促進食品安全健康發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要成立與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相對應的機構。

二是進壹步探索多種經營模式,將品種管理與“事業部”管理相結合,使集中經營鏈條和跨度小的品種由壹、二部管理。對於需要“分工”的管理,要明確界限和銜接的方式方法,特別是信息的溝通和共享,盡可能避免職能重疊。

第三,建立相對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體系

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尚未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體系。從實踐來看,壹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監管部門事後趕著處理,相關部門趕著召開聯席會議,確定彼此的責任、分工和工作步驟。這種事後的應急處理,已經不能及時控制日益復雜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滿足公眾對政府高效處理此類事故的期待,更有可能導致部門之間相互推諉,信息溝通緩慢、無效。建立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應急機制,不僅有助於解決上述問題,也有利於加強食品安全執法部門的隊伍建設。

食品安全應急管理過程包括三個階段(事故前、事故中、事故後),在每個階段都需要建立相應的應急管理機制。應急管理機制的建立應圍繞五個主要環節:應急信息收集、應急預防準備、應急演練、損害控制和事後恢復。因此,有必要建立應急規劃體系、應急培訓體系、應急誘導體系、應急指揮中心(包括決策者和智囊團、應急隊伍和應急專家)、應急監測體系和應急資源管理體系。事故發生前的管理活動應盡量在事故爆發前解決事故。發生事故時的管理活動應註意將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事故發生後,管理活動重在恢復原狀,吸取教訓。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陽等地已經或即將出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不可否認,應急預案對於及時控制、減輕和消除食品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能夠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食品安全應急預案不同於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結合前面的分析,它們的主要區別在於:“計劃”是事後處理的,“機制”是在壹個系統中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管理;“預案”是多變的,“機制”是長期穩定的。“預案”靠事前溝通保障,“機制”靠制度建設保障;“預案”強調分工和職能,“機制”強調合作和責任;“計劃”因地而異,而“機制”要全國統壹,便於下達命令,上報信息。建議在各地現有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逐步總結國內外相關經驗,在國家層面形成較為完善、系統的食品安全應急機制,並在全國統壹實施。

建立食品安全應急機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國家在建立食品安全應急機制的同時,應加緊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應急機制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主觀故意隱瞞、不作為、隱瞞信息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四、完善統壹全面的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

1.盡快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由於缺乏有效的統壹的標識協調機制,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諸多矛盾問題,如質量標準、檢驗標準或方法不同,含量限量要求不同等,這不僅讓相關食品加工生產者頭疼,也讓政府部門在諸多食品的監管中陷入尷尬境地。比如前段時間政府有關部門在清理全國黃花菜市場的過程中發現,我國對於黃花菜的含硫量沒有具體的鑒定標準,只能按照衛生部的幹菜食品衛生標準執行。按照這個標準,黃花菜的含硫量不得超過0.035 mg/kg。基於這壹數據,沈陽市衛生監督所查處了24.5噸“毒黃花菜”,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但農業部發布的《無公害脫水蔬菜標準》(NY5184-2002)規定,二氧化硫殘留量衛生指標不得超過100 mg/kg。由於兩個政府部門對黃花菜含硫量數值的分歧,黃花菜種植戶無所適從,黃花菜生產廠家叫苦連天,壹些執法部門盲目執法,政府監管效率大打折扣。國務院總理終於高度重視這個問題。2004年8月9日,衛生部發布2004年第16號公告,擴大了焦亞硫酸鈉和硫磺的範圍和用量,並制定了黃花菜中二氧化硫殘留量不得超過200mg/kg的新規定。至此,黃花菜含硫量的標準終於統壹了。綜上所述,我國很多食品安全標準和標準檢驗方法已經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階段。

目前,我國食品相關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個層次,其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有1000多項。目前,我國食品標準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總體水平較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之間存在交叉、矛盾或重復,重要標準缺乏,標準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業標準低於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部分標準執行不力,甚至強制性標準沒有得到很好實施。

與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標準不接軌,導致標準的公信力較低。1961年召開的第11屆糧農組織大會和1963年召開的第16屆世界衛生大會都通過了建立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決議。如今,食品法典已成為全球消費者、食品生產加工者、各國食品管理機構和國際食品貿易的唯壹和最重要的基本參考標準。雖然我國在1986正式成為CAC的成員,但是食品法典的研究、評價和應用都不是很理想。CAC標準都是在科學的基礎上制定的。如果能在當前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中,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食品標準,並參照遵循這些標準,就能盡快將國內的食品標準與CAC標準進行整合,既能避免重復勞動,又能節省大量財力。

近日,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化委員會開始組織食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這項重要基礎工作的開展,將對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將極大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

2.加大對食品檢驗研究和應用的投入。

在實施從農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中,檢測工作應隨著標準的修訂而不斷完善。檢測作為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運輸營銷等環節內部自我監控和外部監督檢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響著食品的質量安全。隨著食品中安全衛生指標限值的逐步降低,對檢測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驗檢測要向高科技、快速檢測、便攜、信息享受的方向發展。建立系統的食品檢測機構並逐步社會化,建立科學的檢測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檢測技術儲備和人員儲備,是從整體上提高我國食品檢測能力的重要舉措。“十五”期間,國家投入了壹定的資金用於食品安全檢測的研究。但從客觀要求看,十五期間應進壹步加大投入,特別是在快速檢測技術的研究方面,盡快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具體應用。

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的統壹和完整,將為我國食品市場準入制度和壹系列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五、建立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

食品的安全性評價是評價食品中有害成分或物質的毒性以及相應的風險程度,這就需要使用充分的毒理學數據來確認這些成分或物質的安全劑量。食品安全評價在食品安全研究、監測和管理中具有重要意義。長期以來,中國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是建立在不安全食品的立法、不安全食品在市場上的清除和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的實施基礎上的。由於缺乏預防措施,這些傳統做法不能及時、快速地控制現有的和可能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中國必須建立壹套新的方法來評估和減少食源性疾病的爆發,同時加強對食品相關化學品、微生物和食品相關新技術的評估,逐步建立我們自己的食品安全評估體系,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以新技術的安全性評價為例,基因工程、輻照等高新技術在食品生產領域的引入,也對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戰。雖然壹些新技術會增加農業產量,也可能使食品更加安全,但如果被消費者接受,就必須對其應用和安全性進行評估,這種評估必須公開、透明,並采用國際公認的方法。

我國應采用國際公認的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評價標準,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評價體系。方法主要包括:對食品安全事件進行及時、適當的風險評估,從而為國際、國家標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供依據;收集全國範圍內食源性疾病和食品中有毒化學品及致病菌汙染的數據;及時、快速地獲得其他國家的風險評估數據;加強與其他國家在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學品和致病菌汙染、微生物風險評估技術和數據等方面的有效溝通。

六、初步建立我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

信用在當今社會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它已經成為企業的無形資本。食品安全不僅需要政府監管,更需要政府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用市場規則真正把食品企業對社會的食品安全責任轉化為自己的意識。

1.法制建設是信用體系的外部保障。

制度的建立離不開法律作為保障。通過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規,以國家意誌賦予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相應的法律地位,確認食品安全信用體系中各項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表達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權威性和導向作用。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在壹般領域還是在食品行業這壹特殊領域,體現誠信原則、建立信用機制的法律法規都很少,需要進壹步完善。據相關報道,我國信用體系的第壹部法律《信用管理條例》已由草案升級為正式文本,待國務院批準後即可頒布。①《信用管理條例》的早日出臺可以為相關配套措施的起草創造條件,隨著各項信用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我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的法律地位將有堅實的基礎。

2.道德約束是信用制度的內在要求。

在食品安全信用體系中,道德約束和法律建設是相輔相成的。與法律相比,道德在食品安全覆蓋領域要比後者廣闊得多,可以彌補法律規範的不足。道德主要是通過輿論呼籲人們的良知和抨擊醜惡現象,以群體的力量引導和迫使人們規範自己的行為,從而真正達到自律。政府應大力開展食品行業道德教育,引導社會輿論,進壹步提高食品行業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將食品行業的道德判斷納入食品安全征信範圍。

3.健全的機制是信用體系的內容。

信用信息獲取機制、信用信息管理機制、信用信息使用機制、信用信息發布機制、企業申訴機制都是信用體系應該包含的內容,壹個完整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才能保證整個體系的有序運行,更好地發揮作用。信用信息采集機制主要規範信息采集的渠道和範圍,可以包括主管部門公告、獎懲記錄、相關媒體報道和被評價對象本人的舉報。信用信息管理機制主要包括信息分類管理、信息系統維護和信息保存期。信用信息使用機制和發布機制主要規範信息使用和發布的範圍、主體和程序。建立企業申訴機制是為了保證信用的準確性,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4.公平氛圍是信用體系的基礎。

政府在建立中國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時,越註重營造公平的氛圍,就越能為信用體系打下堅實的基礎。政府在責任追究和信用權利保護方面,應該對食品企業壹視同仁;征集、記錄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單位應當遵循公平、規範的原則,客觀、中立;獎優罰劣,在政策支持和權利義務分配上不搞平均主義;要避免食品企業在建立信用體系過程中以大欺小、互相貶損的事件發生。

2004年4月,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八部委正式啟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率先在遼源市、大慶市、廈門市、常德市、銀川市、肉類行業、食品行業和兒童食品行業建設食品安全信用體系,並將於2006年4月前完成試點工作。目前,這項工作正在進行中。受外部因素影響,受其他條件制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難度不大,可以考慮在壹兩個方面有所突破,而不是面面俱到。關鍵是要出實效。《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也明確提出: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我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但是,我們認為這個時間似乎有點長,誠信建設是只爭朝夕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只是信用體系的壹部分。只有全面建設整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才能科學有效地運行,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

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監測、通報和發布網絡系統。

目前我國大部分食品安全信息都是各個職能部門自己發布的,但現實中不僅不同部門針對同壹內容發布的信息不壹樣,甚至同壹個部門針對同壹內容發布的信息也不壹致。因此,必須盡快建立統壹協調的食品安全信息監測、通報、發布網絡運行體系,確保我國食品安全工作有序、順利進行。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食品安全監管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運用高科技信息技術,有助於協調解決國家食品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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