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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利兩全保險條款

1.1 合同組成部分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保險憑證、保險單、保險憑證、保險憑證、與保險合同有關的保險憑證、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批單、附加合同及其他書面協議,是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平安鑫利兩全保險(分紅型)合同》以下簡稱 "主險合同"。

1.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主險合同自您投保,我們同意承保時成立。

本主險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於保險單載明的日期生效。

本主保險合同生效後每年的相應日期為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參見 10.1)和約定的保險費交納日(參見 10.2)均以該日為計算基準日。

如果當月沒有相應的相同日期,則以當月的最後壹天作為相應日期。

1.3投保年齡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為單位計算(見10.3),本主險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齡為0周歲(即當月28日出生且健康出院的嬰兒)至60周歲。

1.4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主險合同的次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如果您認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以在此期間解除本合同,我們將無息退還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險費。 要取消本合同,您需要填寫申請表,並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和有效身份證件(見 10.4)。自我們收到您的書面解除合同申請時起,本主險合同解除,我們對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

1.5保險期間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主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8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零時止。2.1 保險金額

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和我們在投保時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如果該金額發生變更,變更後的金額將作為基本保險金額。

2.2未成年子女身故保險金限額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壽險的,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限額,且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的前述限額。

2.3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生存保險金

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7%給付 "生存保險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滿2周年時,對仍生存的被保險人給付 "生存保險金"

。"

滿期生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然生存,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 "滿期生存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終止。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在年滿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前身故,我們將返還已交保險費,並按年利率2.5%增值,本主險合同終止。

若被保險人在18周歲保單周年日後(含18周歲保單周年日)身故,我們將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 "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終止。

"已交保險費 "按身故時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年交保險費計算。

上述 "身故保險金 "中提到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包括紅利分配所產生的保險金。

2.4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壹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故意殺害或故意傷害被保險人的;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

(3)自主險合同成立之日起或自主險合同成立之日起或自主險合同成立之日起或自主險合同成立之日起投保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的。自本主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註射毒品(見10.5);

(5)被保險人酒後駕車(見10.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10.7)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見10.8)機動車輛(見10.9);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被保險人因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3.1 受益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指定壹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可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人份額;若受益人份額未確定,則各受益人按等額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在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我們將在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加批註。

您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才能指定和更改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未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不明且無法確定的;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且無其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且無其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

如果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且死亡順序無法確定,則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如果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疾病,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則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除非另有約定,滿期保險金和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應為被保險人本人。

3.2保險事故通知

請您或受益人在得知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我們,致使我們難以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我們對保險事故未確定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未及時通知我們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險金的申請

申請保險金時,請按以下步驟辦理:

成年生存保險金和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成年生存保險金和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證件;

(3)被保險人有效身份證件。

身故保險金給付申請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證件;

(3)被保險人有效身份證件: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或其他有關機構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

(4)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

(5)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6)能夠提供的證實保險事故性質和原因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時,必須提供能夠證明被保險人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上述證明和資料不全的,我們將壹次性通知受益人補充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

3.4賠付

我們將在收到賠付申請及上述證明和資料後5日內作出審批;情況復雜的,我們將在30日內作出審批。

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我們將在與受益人就保險金給付達成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如果我們在收到所有相關證明和資料後第30日仍未能作出批復,我們除給付保險金外,還將從第31日起按超過給付的天數賠償受益人的利息損失。利息按我公司公布的利率單利計算,保證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我們將自批復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3.5身故宣告的處理

在主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失蹤並被法院宣告身故的,我們將以法院宣告身故的判決日期作為被保險人身故的時間,並按照主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主險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確定被保險人未死亡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在知道後30日內向我們返還已支付的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的效力依法確定。

3.6訴訟時效

受益人請求我們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3.7保險金領取方式的選擇

受益人可以在領取滿期生存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時壹次性領取,也可以與我們簽訂轉換年金保險合同,以壹次性交納保險費的方式購買轉換年金保險。轉換年金保險的領取金額根據購買時我們提供的年金領取標準確定。4.1 保單紅利

本主險合同為分紅保險合同,您有權參與我們的分紅保險業務的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每年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不作保證。

如果我們確定本主險合同有紅利分配,我們將在保單周年日向您分配紅利,並向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紅利報告,通知您紅利分配情況。

您可以在投保時選擇以下任何壹種方式領取紅利:

(1) 紅利累積:紅利將保留在我們這裏,每年按我們確定的利率儲存生息,並在您提出申請或本主險合同終止時給付。

(2) 支付保費:紅利將用於沖抵下壹期的應交保險費,若沖抵後仍有余額,則用於沖抵以後各期的應交保險費,但余額不計利息。

繳費期滿後,繳費方式將自動改為累積生息方式。

(3)購買增額保險:根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壹次交費的凈保費,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見10.10)。

購買退保遞增保險後,被保險人18周歲生日保單周年日前的退保遞增保險對應的身故保險金為退保遞增保險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18周歲生日保單周年日後(含18周歲生日保單周年日)的身故保險金為退保遞增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

若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將按累積生息方式處理。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變更紅利領取方式,但需填寫變更申請表並經本公司審核同意。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已按原領取方式分配的紅利。

若主險合同在保單年度內終止,我們將以現金形式向您分配自最後壹次紅利領取日起至合同終止日期間的紅利。5.1 保險費的支付

本主保險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們商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如果保險費分期支付,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您應在約定的保險費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險費。

5.2寬限期

若分期支付保費,在支付首期保費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若您未能在到期日前支付保費,則自約定的保費支付日次日零時起有60天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發生的任何事故,我們仍將承擔賠償責任,但我們將在支付保費時扣除您所欠的保費金額。

如果您在寬限期後仍未支付保險費,本合同的效力將從寬限期期滿次日零時起中止。6.1 現金價值

本主險合同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將在保險單上載明。您可以在保單年度內向我們查詢現金價值。

本主險合同為分紅保險合同,您的保單的實際現金價值除保單載明的價值外,還可能包括紅利分配所產生的相關利益。由於紅利分配所產生的利益是非保證的,無法事先確定,只能根據每年紅利分配的實際情況確定,因此不在保險單中載明。

6.2自動墊付保費

您可以申請自動墊付保費功能。

如果您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支付保險費,我們將自動從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中扣除欠款後墊付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墊付的保費將作為貸款處理,並按照保單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當現金價值扣除欠款後的余額不足以支付到期應付的保險費時,我們將根據現金價值的余額計算保險合同可以繼續有效的天數,在此期間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現金價值余額為零時,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本條款中的 "保險合同 "包括主保險合同及其附加保險合同。

6.3減額理賠

您可以申請減額理賠功能。

如果您決定不交納續期保險費,我們將以寬限期開始前壹日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減去您的欠款,重新計算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作為您應壹次性交納的凈保險費。

減額後,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將相應減少。您無需再交納任何保險費,本主險合同繼續有效。被保險人 18 周歲保單周年日前的身故保險金將調整為減額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 18 周歲保單周年日後(含被保險人 18 周歲保單周年日)的身故保險金為減額結算後基本保險金額的 2 倍。

6.4保單貸款

您可以申請使用保單貸款功能。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經我們審核同意,您可以申請保單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現金價值扣除所有欠款後余額的 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貸款利率以您與我們簽訂的貸款協議中約定的利率為準。貸款到期時,貸款本金和利息將壹並歸還。如果您到期未能全額償還貸款本息,您所欠的貸款本息將作為新的貸款本金計息。

當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加上所有其他未償還金額達到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時,保險合同的效力將中止。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本主險合同不參與紅利分配,同時累計紅利余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停止計息。

7.2復效

您可以在本合同中止後2年內申請復效。經您和我們協商同意後,本合同將在保費和其他未付款項付清之日復效。

本主險合同復效後,累積紅利余額將重新開始計息。

如果您和我們在本主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後仍未達成協議,我們有權解除合同。如果我們解除合同,我們將向您退還解除合同時保險主合同的現金價值。8.1 解除合同的程序和風險

您可以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以下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本主險合同自我們收到解約申請時起終止。我們將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如果您在猶豫期後解除合同,您將遭受損失。9.1 明確說明和如實告知

訂立本主險合同時,我們將向您說明本主險合同的內容。我們將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充分提示您註意本主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並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您明確說明本條款的內容,未作說明或解釋的,本條款不產生效力。

當我們對您和被保險人進行詢問時,您應該如實告訴我們。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和退還保險費的責任。

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我們對解除本主險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如果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我們不解除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我們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2我方解除合同權利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自我方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天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自本主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3 年齡錯誤

您在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寫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如有錯誤,我們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若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主險合同約定的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

(2)若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主險合同約定的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並向您返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我們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應遵守 "9.2 我們解除合同權利的限制 "的規定。

(2)如果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所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交保險費。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我們將按照已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3)如果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已交保費多於應交保費,我們將把多出的保費退還給您。

(4)如果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保單紅利的年度分配與實際不符,我們有權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進行調整。

9.4欠款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保單紅利、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費時,將在扣除上述欠款和應付利息後,給付欠繳的保費或其他欠款。應支付的利息將按照本條款和條件(見 10.11)中約定的利率計算,除非本主保險合同另有約定。

9.5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主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本主保險合同的內容可經您和我們雙方同意進行變更。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我們在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背書或附加背書,或由您和我們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9.6聯系信息變更

為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聯系信息(如住所、郵寄地址或電話號碼)有任何變更,請及時以書面或雙方同意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如果您沒有以書面形式或雙方都能接受的任何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向您在本主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最 後已知住所或通信地址發出的任何通知,都將被視為已送達給您。

9.7爭議的解決

如果在履行本主保險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且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可以通過簽訂仲裁協議進行仲裁解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10.1 保險單年度

自保險合同生效日或相應生效日的零時起至下壹年度保險合同相應生效日的零時止的期間為壹保險單年度。

10.2約定的保險費交納日

指保險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按月、季、半年或年計算(取決於保險費交納方式)。如果當月沒有相應的日期,則以當月的最後壹天為相應的日期。

10.3周歲

按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滿壹年增加壹歲,不足壹年不計。

10.4 有效身份證件

是指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以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10.5毒品

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但不包括憑醫生處方開具並符合規定的含有毒品成分的治療疾病的處方藥。

10.6醉酒駕駛

是指事故發生時車輛駕駛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經檢驗、鑒定達到或者超過壹定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的行為。

10.7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的;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的;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駛,沒有教練員隨車指導,或者不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學習駕駛的。

10.8無有效駕駛證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未取得駕駛證的;

(2)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3)未依法及時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10.9機動車

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載客、載貨以及用於特種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10.10 凈保費

是指不包括公司經營費用和傭金等其他費用的保費。

10.11本合同約定的利率

按 "計息期內中國人民銀行每月第壹個工作日適用的人民幣六個月貸款利率的平均值加4.5%"兩者中較高者計算。本協議約定的利率為年利率,按年復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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