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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是否要求制定國家抽樣標準

是。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範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並按照規定實施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食品監管部門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的,應當購買所抽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為此,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質監部門堅決執行上述規定,確保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統籌做好食品抽樣檢驗各項工作,在食品抽樣檢驗工作中停止收取購樣檢驗費。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已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二)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依據的確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結果匯總分析報告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下列食品應當作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的重點:

(壹)風險高、汙染程度呈上升趨勢的食品;

(二)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

(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查辦、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查辦、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顯示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

(四)供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五)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旅遊景區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六)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且有證據表明可能對人體有害的食品;

(八)其他應當重點抽樣檢驗的食品。

信息來源:

/WS01/CL0053/111725.html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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