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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宜處方中用法,用量不適宜不包括

不適宜處方中用法,用量不適宜不包括介紹如下:

不適宜處方包括:適應證不適宜的,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用法、用量不適宜的,聯合用藥不適宜的,重復給藥的,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處方是指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處方是醫生對病人用藥的書面文件,是藥劑人員調配藥品的依據,具有法律、技術、經濟責任。

不合理處方包括哪三類

不規範的處方,用藥的不適宜,以及超長處方。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壹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後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早產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體重或日、月齡的。

5、化學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的。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包括處方顏色、用量、證明文件等)。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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