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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關於燃氣有哪些要求

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關於燃氣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總則

4.1.1 在總平面布置設計中,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築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層建築不應布置在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工廠(倉庫)、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物堆場附近。

註: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甲、乙、丙類液體的劃分,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4.1.2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式電力變壓器、充有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應設置在高層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

當上述設備受高層建築條件限制需要相鄰布置時,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內,並應采用防火墻與高層建築分隔,且不應與人員密集場所相鄰。

上述設備受條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布置在首層、次層或相鄰的人員密集場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 燃油、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建築物首層或地下壹層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距離大於6.00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使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之比)大於或等於0.75的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4.1.2.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門窗洞口以上的外墻及其他部位,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於1.20m的窗臺墻;

4.1.2.3鍋爐房、變電室等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與1.50h的樓板隔開。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洞;隔墻上確需開設門窗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 1.20h 的耐火門窗;

4.1.2.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油量不應大於 1.00m3,儲油間與鍋爐房之間應設防火墻分隔,當需要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壹級防火門;

4.1.2.3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油量不應大於1.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墻分隔;

4.1.2.6 油浸式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和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流散的設施。油浸式電力變壓器下方應設置事故儲油設施,儲存變壓器的全部油量;

4.1.2.7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 的規定。油浸式電力變壓器總容量不應大於 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於 630KVA;

4.1.2.8 應設置除鹵代烴以外的火災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

4.1.2.9 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和獨立的通風系統。以燃氣為燃料時,通風換氣量不應小於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2次/h;以燃油為燃料時,通風換氣量不應小於3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

4.1.3 柴油發電機房布置在高層建築和裙房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 柴油發電機房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1 柴油發電機房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3.1 可布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地下壹、二層,不宜布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柴油的閃點不應低於55℃;

4.1.3.2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為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壹級防火門;

4.1.3.3 油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為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壹級防火門。1.3.3 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油量不應超過 8.00h 的要求,儲油間與發電機應有防火墻分隔。

4.1.3.4 除鹵代烴 1211 和 1301 外,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

4.1.4消防控制室應設在高層建築的首層或首層,並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且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出口。

4.1.5 高層建築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宜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確需設在其他樓層時,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4.1.5.1 壹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400平方米。

4.1.5.2 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

4.1.5.3 必須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1.5.4 窗簾和窗簾應使用經過阻燃處理的織物。

4.1.9 高層建築使用可燃氣體作為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方式。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應靠外墻設置。

4.1.10采用丙類液體作為燃料的高層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0.1液體儲罐的總貯量不宜大於15m3,當埋設在高層建築內或靠近裙房時,面向儲罐壹側4.00m範圍的建築立面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受限制。

4.1.10.2廠房內的中間罐容積不宜大於1.00m3,並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獨立房間內,房間門應采用壹級防火門。

4.1.11高層建築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時,應設置集中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1.1瓶裝液化石油氣間的液化石油氣總貯存量不大於1.00m3,可靠近裙房設置。

4.1.11.2 液化石油氣總儲量大於1.00m3,但不大於3.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間,應獨立建設,且與高層建築和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4.1.11.4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4.1.11.5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

4.1.11.6 其他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4.1.12安裝在建築物內的鍋爐和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應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4.1.12.1 進入建築物前和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4.1.12.2 儲油間的油罐應密封,並應設置通向室外的排氣管,排氣管上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儲油罐下部應安裝防止油擴散的裝置。4.1.12.3 燃料供應管道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 的規定。

4.2.1高層建築與高層建築、高層建築與其他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1的規定。

4.2.2 兩幢高層建築或高層建築與不少於兩幢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築相鄰的較高壹側外墻為防火墻或較低壹幢建築的相鄰屋面15.00m範圍內且墻以下為防火墻不開設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受限制。

4.2.3當較低壹側的屋面未設天窗,屋面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相鄰較低壹側的外墻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於4.00m。

4.2.4當相鄰較高壹側的外墻耐火極限不低於2.

4.2.5高層建築與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化學可燃物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5的規定。

4.2.6高層建築與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化學可燃物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5的規定。

4.2.6高層醫院的液氧儲罐等總容積不大於3.00m3時,儲罐可緊靠高層建築外墻的壹側所屬建築,但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並應通過室外出口設置。

4.2.7高層建築與廠房(倉庫)的防火分隔,不應小於表4.2.7的規定。

4.2.8高層民用建築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燃氣混配站和城鎮液化石油氣瓶庫供應站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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