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貫徹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省、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執行藥品代碼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三)統籌協調全區衛生資源配置,組織編制和實施區域衛生規劃;負責全區衛生統計和信息工作。
(四)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應急響應,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信息;組織協調其他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處理。
(五)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統壹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指導和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規定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的監督工作。
(七)組織制定和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八)制定社區衛生和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和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綜合管理和監督。
(九)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技術和醫療質量管理的政策、規範和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管制度。
(十)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重大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和策略,制定和實施本地區免疫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相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預防、控制和幹預;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的相關工作。
(十壹)組織制定全區醫療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醫學研究和公共關系項目;參與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
(十二)制定全區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執業醫師和護士資格制度的實施。
(十三)負責全區中醫藥工作,制定全區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區衛生保健工作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全區重要會議和活動的醫療衛生保健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