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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藥救人是犯罪嗎?

看完《將死求生》,我壹直在問自己:“賣假藥救人是犯罪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

(二)未經本法批準生產、進口或者未經本法檢驗銷售的;

(3)變質;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

(六)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從上面可以看出,假藥不僅包括劣藥,還包括未經批準生產和進口的藥品(無論療效如何)。

永成購買的印度格蘭寧屬於後者,未經批準進口,因此屬於假藥。

美國FDA規定“仿制藥必須與其仿制的原研藥在“有效成分”、劑量、安全性、療效、靶向疾病、作用(包括副作用)等方面完全相同。

正規仿制藥的效果和正品差不多,而劇中大量沒錢買藥的患者選擇仿制藥,壹方面是因為沒錢買正品,另壹方面是因為印度仿制藥的效果還不錯。而這藥成了他們繼續活下去的力量源泉。

現實中的原型陸勇說:印度和瑞士格蘭寧的對比試驗結果表明,藥性相似度為99.9%。

專利藥物是指申請專利的新化合物的單個藥物。在專利期內,只有擁有專利或獲得專利授權的公司才能生產。

仿制藥則是指專利藥專利到期後,由其他廠家生產的與專利藥成分完全相同的藥品(具體生產工藝和成分配比可能不同)。

對於非專利藥品,也有壹個簡單的申請步驟(ANDA)。通過這個過程,需要證明仿制藥和專利藥的化合物完全相同,具有相同的生物學作用和有效性。不同的是,仿制藥壹般不需要臨床試驗,其申請時間和費用遠遠少於專利藥。所以很便宜。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銷售假藥構成犯罪。什麽是銷售?是銷售商品牟利的行為。而永成呢,壹開始是想通過這種行為賺錢,後來卻遭遇了壹系列的事件,比如老盧因為沒藥吃而自殺,黃毛開車引誘警察出車禍死讓更多的人繼續吃仿制藥等等。他選擇原價賣原價,最後甚至虧本賣了500元,犧牲的是自己的廠子。他後來的行為與盈利無關,更不用說銷售了。其次,他的藥沒有給病人的健康帶來傷害。有人可能會說,短期無害,長期卻所有藥物都有副作用。為什麽我們要關註這些副作用,卻看不到這種藥給千千萬萬不幸的家庭帶來的福音,延長他們的生命?

就像劇中老奶奶說的“我病了三年,吃了三年四萬塊錢的壹瓶藥。”房子沒了,家被我毀了,現在終於有了便宜的藥。妳必須說它是假的。能不知道藥是不是假的嗎?那個藥才500塊壹瓶,藥商根本不賺錢。誰不遇到病人,妳能保證這輩子不生病?妳把他帶走了,我們都得死。我不想死,我想活著。"

總之,我們買不起貴的藥,也知道這種藥的效果,只好靠它生活。廉價藥沒了,生活也沒了。

可以不吃這樣的藥嗎?什麽比活著更重要?沒錢買不到療效幾乎壹樣的便宜藥。退壹步說,就算沒有療效,也是精神支柱!那也是希望!沒有什麽比摧毀希望更可怕了。

最終,永成被判刑了,但幸運的是,現實中的陸勇,因為大量買過其他藥的病人為他寫了聯名書,說明沒有人因為吃了仿制藥而出現健康問題。最後,考慮到陸勇本人從未在毒品上獲利,他的初衷是救人,被判無罪,他只在監獄呆了100天。

法律裏沒有愛,但法律外有愛。

附陸勇案判決書鏈接,內容如下:

“代購抗癌藥第壹人”陸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銷售假藥罪,決定對該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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