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 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損失,保障公眾身體 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食品 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 《乳制品生產企業落 實質量安全主題責任監督檢查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等,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 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級)和壹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較輕食品安全事故(V)五級。 1.3.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特別嚴重,對 2 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壹步 擴散趨勢的; (2)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地區(香港、澳門、臺灣) 、跨國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別 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理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嚴重,影響範圍涉及省內 2 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 100 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3.3 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響範圍涉及市級行政區域內 2 個以上縣級區域,給人民群 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 100 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級人民政府認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1.3.4 壹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壹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響範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 2 個以上鄉鎮,給消費者飲食 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 30-99 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1.3.5 較輕食品安全事故(Ⅴ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較輕食品安全事故: (1)造成傷害人數 30 人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2)給消費者飲食安全帶來較嚴重危害的。 (3)公司可能發生的事故和緊急情況有: a)火災事故; b)化學危險品泄漏。 c)水、汽異常情況; d)衛生、人員健康異常; e)違反操作規範; f)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包括投毒等) 。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泰安市岱嶽區新興食品廠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 2、應急組織與機構 2.1 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指揮中心 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總指揮,辦公室、生產部、銷售部負責人為成員的 指揮中心。 2.2 各部門職責 2.2.1 辦公室負責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各部門工作, 匯總信息,報告、通報情況,與企業外部部門及時匯報,對外宣傳。 2.2.2 生產部根據指揮中心的要求,配合其他部門查找事故原因,評估 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分析事故動態,搞好預測預防。 2.2.3 銷售部負責安全事故中不安全食品的召回、處理、報告及其他善 後處理工作。 2.2.4 指揮中心負責統壹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事故 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負責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批準應急處理建議和 工作報告等。 3、檢測、預警、分析 3.1 預警 3.1.1 辦公室主動收集企業內部檢驗發現的、消費者投訴的、國家檢驗 機構檢測的及國家發布的與企業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 分析整理 後,匯報指揮中心。 3.1.2 生產部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活動、生產和服務過程中可能對食品 安全造成的緊急情況和潛在事故進行調查、識別,初步判定其可能發生的場所和 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 3.2 檢測 3.2.1 辦公室化驗室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進行驗證。 3.2.2 生產部組織各部門對廠區內設備、設施的技術狀態、防火設施的 配備、安全用電、用水等進行定期檢查;根據需要對涉及食品安全的有關操作規 範,車間衛生,人員健康狀況,水、能源和其他基礎條件的安全供給等進行不定
期檢查。 3.2.3 公司應加強防火管理,廠內禁煙區嚴禁吸煙。未經批準外來人員 嚴禁帶火種進入生產現場、各類倉庫等重點防火區域。 3.2.4 車間操作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發生異常情況及時處理。水、 電、設備及員工健康出現異常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匯報。 3.3 分析 3.3.1 辦公室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驗證的結果進行分析,提 出合理的處置意見。 3.3.2 生產部對可能發生影響環境的緊急情況和潛在事故的特點進行 分析,配備必要的應急準備設備、設施和物質保障。 4、應急處置程序 4.1 事件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後,各部門應在第壹時間匯報指揮中心,指 揮中心接到匯報後在最短的時間內及時向事故發生地鄉鎮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4.2 應急響應 4.2.1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後,指揮中心應立即對導致或者可能 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4.2.2 火災發生時,發現部門立即通知指揮中心並及時通知 119 報警, 指揮中心安排人員救災,並聯系緊急救護事宜,根據火災性質,及時切斷電源、 分工滅火,組織疏散人員和搶運物資。 4.2.3 化學危險品泄漏時,發現者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並報告部 門負責人或保管人員,對泄漏的化學危險品進行適宜的處置。 4.2.4 當出現水、汽異常時,車間停止生產,對未生產完的產品進行檢 驗,符合標準的可進入下道工序,不符合的執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 4.3 預案啟動 指揮中心在報告事故發生地鄉鎮級衛生行政部門後,立即《啟動食品安 全事故應急預案》 。 4.4 調查、處置 4.4.1 指揮中心通知各部門保護好現場;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產,通知 銷售部門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或有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食品。 通知消費者停止 使用不安全食品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食品。 4.4.2 對已經確定的不安全食品進行制定召回計劃。 4.4.2 公司可能發生的事故和緊急情況發生後,生產部、辦公室應會同 相關部門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針對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采取糾正措施。 4.5 責任追究 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責任, 對在食 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 瀆職等行為的有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由國家相關 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追究其責任。 4.6 總結分析 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 各部門應及時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 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指揮中心,研 究制定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措施。 5、應急演練
每年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壹次應急演練,同時完善應急預案。 6、附則 6.1 術語 6.1.1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 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6.1.2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 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6.1.3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品。 6.1.4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 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6.1.5 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 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 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塗料。 6.1.6 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 設備, 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 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 用具、餐具等。 6.1.7 用於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於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 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6.1.8 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 限。 6.1.9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 等疾病。 6.1.10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 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6.1.11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 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6.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