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學校安全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省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師生員工應當遵守學校安全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得從事危害自身、他人和學校安全的活動。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有維護學校安全的義務,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安全,支持學校安全工作。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學校場地安全,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學校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以及生活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消除,對確認為危房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責成有關責任部門或者民辦學校舉辦者及時解決。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標準和辦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督促學校建立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督促學校查找和消除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三)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協調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治理學校周邊治安環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五)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
(六)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第九條 舉辦學校的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學校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學校目標管理內容,定期考核。第十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學校門前完善交通信號、交通標誌、標線、減速帶、交通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在特殊教育學校門前過街人行橫道上,應當設置帶有聲音提示裝置的過街信號燈。中小學校門前道路交通復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上下學時段適當部署民警或者交通協管員,維護學校周邊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要指導學校做好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學校周邊治安巡邏。公安機關要與學校建立治安管理聯系制度,協助學校處理治安事件。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依托門衛室設立校警或治安崗亭。第十壹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學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檢查消除火災隱患、開展消防演練、進行消防知識宣傳。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排除,發現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建設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責令改正。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加強衛生防病工作,協助學校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學生和教職工進行健康教育。第十四條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娛樂、音像制品、圖書等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第十五條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取締中小學校周邊200米範圍內開設的網吧,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行為。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在學校周邊擺攤設點、堆放雜物、毗鄰學校的圍墻、建築物、構築物等及時進行清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