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還沒登記就鬧翻了!
諸暨小夥壽某和姑娘王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期間,壽某曾給王某見面禮8800元,並贈送財物若幹。去年1月,雙方按照農村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並分別操辦了酒席。
婚禮前後,壽某向王某支付彩禮15萬元、硬中華香煙若幹,並送給王某鉑金鉆戒壹枚(價值14100元)。隨後,王某返還8800元。
然而,兩人並未辦結婚登記手續,王某卻搬到壽某家中同居生活。不料,同居後雙方產生矛盾。壽某還打了王某壹個耳光。此後,兩人開始分居。
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2019年1月,壽某曾向諸暨市公安局安華派出所報案,後派出所對壽某、王某各作了壹份訊問筆錄。
2019年4月,壽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彩禮202906元、民國古錢幣6枚及現金3000元。
諸暨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女方的壹定數額且價值較大的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是壹種附條件的贈與。
本案中,原告壽某以結婚為目的贈與被告部分財產,但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原告壽某可以要求被告返還彩禮。但在返還數額上,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禮是不爭的事實,但被告也為雙方的婚姻支付了壹定的彩禮,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全部彩禮,不符合農村習俗,也不利於雙方利益的平衡。
為此,諸暨法院綜合考慮當地的風俗習慣、被告的實際支出情況,以及雙方已***同生活半年左右的時間,酌情確定王某返還壽某彩禮款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