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非法經營罪定罪涉案13萬如何處理

非法經營罪定罪涉案13萬如何處理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壹)擅自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商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種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銷售的商品。"專營、專賣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專門機構經營的商品,如食鹽、煙草等;"其他限制買賣的商品",是指國家在壹定時期內實行限制性的經營項目,如化肥、農藥等。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書 "是指在國際貿易中確認特定產品原產地的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 "是指所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如礦產開采、森林采伐、野生動物狩獵等許可證件。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如壟斷貨源、哄擡物價、囤積居奇、傾銷外匯、金銀及其制品;傾銷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物;非法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彩票交易、傾銷汽油、特定許可證、執照、不雅物品;非法買賣國家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珍稀植物和國家統壹收購的礦產品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或者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壹)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架設專用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2003 年 4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刑事案件的聯席會議紀要》對該紀要進行了補充,規定對經營國際電信業務(包括涉港澳臺的國際電信業務,以下簡稱 "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的國際電信業務,下同"。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情節嚴重的,依照上述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方式 "是指私自在邊境地區架設跨境通信線路;利用互聯網跨境傳輸IP語音,並架設中繼設備將國際語音業務轉接至境內公用電信網或者其他國家、地區;以租用、托管、代維等方式在境內架設中繼平臺;私自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等方式。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本罪。根據法律規定,非法經營行為除了必須具備上述要件外,還必須達到 "情節嚴重 "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8月28日施行、1998年

第三條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理。刑法》第 225 條第 3 款:

(壹)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第四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取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以他人名義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介介紹騙購外匯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 海關、銀行、外匯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行為人串通,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購匯憑證和商業單據而為其提供有關購匯憑證或者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第十壹條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壹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個人實施本解釋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 "情節嚴重 "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5000冊以上或者圖書2000冊以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經營 "情節特別嚴重":

(1)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3)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冊或者圖書5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第十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十壹條規定行為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嚴重 "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壹萬五千份以上或者期刊壹萬五千種以上或者圖書五千冊以上或者音像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 "情節特別嚴重 "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冊或者圖書壹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第十四條 實施本解釋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非法經營數額、數量 "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 "情節嚴重 "或者 "情節特別嚴重":

(壹)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十五條 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先串通,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出版單位以****。

第十七條 本解釋所稱 "經營數額",是指非法出版物的價格乘以行為人經營的非法出版物數量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 "非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

非法出版物未標價或者以外幣標價的,按照行為人實際銷售的價格確定單價。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金額、數量標準範圍內,確定當地執行的具體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擅自經營涉港澳臺國際電信業務,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惡劣的",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壹種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定罪量刑。

4、《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活動的通知》發布後,仍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二)犯上述罪的,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犯上述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根據兩高解釋,在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擡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從重處罰。

6.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2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批件,非法生產、銷售包括鹽酸克倫特羅在內的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的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未取得許可證和批準文號,非法生產、銷售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壹)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

70.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裝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曾因非法經營國際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再次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查處: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規定從事外貿代理業務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規定從事外貿代理業務,使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規定從事外貿代理業務,使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

3、中介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冊或者圖書兩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壹萬五千冊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上一篇:醫改給藥店經營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 下一篇:以Di命名的女生有哪些最好聽的名字?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