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護理部、醫務科報告,護理部、醫務科立即組織調查、了解、並予以解決。對造成醫療糾紛的,醫務科負責人向主管業務餓院領導報告,責任人根據其糾紛的大小、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壹貫表現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對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壹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