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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協議與四個重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是什麽關系?

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定》。

1994年結束的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本輪談判的最終協議決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WTO),並制定了相應的規則。即WTO成員必須遵守包括TRIPS協議在內的所有協議,同時簡化成員國之間解決貿易爭端的解決機制。截至2002年6月5438+10月,WTO***擁有144個成員,其貿易額占世界貿易額的90%以上。30多個國家正在談判加入。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要求所有世貿組織成員為廣泛的知識產權提供最低限度的保護,包括版權、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地理標誌、集成電路設計和未披露的信息。這樣,《TRIPS協定》幾乎涵蓋了現有的所有知識產權國際協定,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巴黎公約》和《尼泊爾公約》,並增加了壹些新的義務,如地理標誌、專利、商業秘密和政府在知識產權強制執行中的義務。

由所有成員國代表參加的TRIPS理事會負責管理與TRIPS協議有關的事務。根據協定本身的授權和兩年壹次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的要求,TRIPS理事會審議TRIPS協定各方面的實施情況。

在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過程中,最有爭議的問題如下:

l能否實現第7條規定的目標,即"知識產權應有助於技術轉讓",特別是對世貿組織的發展中成員國而言。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8條與該協定的其他條款之間可能存在矛盾。第8條允許成員方在TRIPS協議框架下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公眾健康,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其他條款規定了對藥品提供專利保護的義務、給予強制許可的條件限制(第31條)、專利例外的範圍(第30條)等等。

l協議第39條,關於保護實驗數據防止“不正當商業使用”。

協定第23條對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誌提供額外保護條款的合理性。

l生物相關發明的專利權保護範圍,如微生物(協定第27.3 (b)條)和植物品種,與其他國際公約,如《生物多樣性公約》壹致。

l成員國中許多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為履行TRIPS協議關於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的義務所需要支付的成本。

TRIPS協議於6月1995+10月1日生效。WTO成員中的發達國家應在協定生效後1年內實施協定的所有條款;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應在2000年1之前實施;如果發展中國家將專利保護範圍擴大到目前不受保護的新領域,如藥品,可以獲得額外的5年過渡期。該協議還規定,最不發達國家應在2006年前實施TRIPS協議,但《關於TRIPS協議與公共衛生的多哈部長級會議宣言》將藥品保護過渡期延長了65,438+00年。

當TRIPS協議的解釋與壹國實施該協議的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成員國可將案件提交WTO爭端解決委員會(DSB)解決。迄今為止,已有24起涉及TRIPS協議的案件啟動了爭端解決機制,其中:發達國家成員提出23起,巴西提出1起;16涉及發達國家之間的爭端,7涉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爭端,1涉及巴西與美國之間的爭端。上述24起案件中,10起經雙方協商解決,7起由按程序成立的專家組裁決,其余7起仍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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