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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標簽的背景和底色有什麽要求?

保健食品標簽法規

第壹條為加強保健食品標簽和產品說明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

第三條本規定中的定義如下:

保健食品: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合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身體的功能,不以治病為目的。

功能性成分:指保健食品中產生保健作用的成分。

食品標簽:所謂食品標簽,包括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和說明。以展示或者說明食品的特性、功能、保存條件和期限、食用人群和食用方法等相關信息。最小銷售包裝:指在銷售過程中,以最小交付單位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包裝。

主展示版面: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在包裝標簽上容易看到或展示的面積最大的面。通用食品銷售包裝的至少壹個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布局。

信息頁:緊挨著“主顯示頁”右邊的包裝表面。如果由於包裝設計原因,緊靠“主顯示頁”右側的“信息頁”不能滿足貼標要求(如折疊包裝袋),“信息頁”可以選擇右側頁面的下壹頁。

保健食品專用名稱:表明保健食品食品屬性的名稱,如主要原料、產品物理形態、主要加工工藝等。

保健食品功能名稱:保健食品名稱中,用於表明保健食品主要功能的名稱部分。

保健功能陳述短語:以短語的形式對保健功能的簡要介紹或描述。

第四條保健食品標簽和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標註內容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的名稱、保健功能、功能成分、適宜人群、批準文號必須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中載明的內容壹致。

應該是科學的,通俗易懂的,不應該利用封建迷信來宣傳保健食品。

應當符合產品的質量要求,不得使用引人誤解的文字、數字或者符號描述或者暗示某壹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某壹特性與另壹產品相似或者相同。

不得使用虛假、誇大或者欺騙性的文字、數字、符號描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也不得描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能。

第五條保健食品標簽和產品說明書的標註方法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標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離。隨附的產品說明書應放在產品的外包裝上。

各標識的內容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標註在相應的版面上。當壹個“信息版面”不夠用時,可以在第二個“信息版面”中標註。

保健食品標簽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和符號必須清晰、醒目、直觀、易於識別和閱讀。背景和背景色應該是對比色。

保健食品標簽和產品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牢固、持久,在流通和食用過程中不得變模糊甚至脫落。必須以規範漢字為主,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對應關系,書寫正確。

使用的拼音或外文字符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計量單位必須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六條保健食品的標簽和產品說明書必須標註本辦法附件1規定的內容,標註方式必須符合本辦法附件1和附件2規定的相應要求。

第七條保健食品標簽和產品說明書的標註內容或者標註方法不符合本辦法的,依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健食品標簽和產品說明書的標註內容和標註要求

保健食品標簽和產品說明書必須標註以下內容,標註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

1保健食品名稱

1.1必須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原料或功能性成分的名稱作為專用名稱時,該原料或功能性成分必須是產生主要保健功能的原料或功能性成分之壹。

1.2除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外,可以使用能夠表明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稱。當有多種保健功能時,可以同時使用多個保健食品功能名稱,也可以使用能綜合顯示所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稱。保健食品的功能名稱應該是短語或詞組。

1.3除具有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外,還可以使用“新創造名稱”、“品牌名稱”或“商標名稱”。也可以使用按照1.2的規定采用的保健食品的功能名稱。

1.4當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規定了壹種食品的壹個或多個名稱時,應選擇其中之壹。

1.5不使用國家已經規定的藥品名稱;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和誇張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

1.6保健食品名稱應當標註在最小銷售包裝“主展示頁”的明顯位置。同時按照1.1、1.2、1.3的規定使用保健食品的專用名稱、功能名稱和其他名稱時,這些名稱應當平行排列,字體大小可以不同,但都應當用大號或者黑體字書寫,應當正確、清晰、醒目,並大於其他內容。

2 .保健食品標誌和保健食品批準文號

2.1當“主顯示頁面”的表面積大於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識最寬部分的寬度不得小於2厘米;

2.2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分兩條線,上線為“衛食健字()號”,下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2.3保健食品標誌和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並排或上下排列在“主顯示頁”的左上方;

3凈含量和固體含量

3.1按下列計量單位標明食品凈含量:液體食品:已用體積,單位為毫升、升或毫升、升;固體和半固體食品:消費質量,單位:克、千克,或克、千克;

3.2對於銷售包裝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凈含量外,還必須註明銷售包裝中所有固體物質的總含量,以質量或百分比表示。

3.3當同壹銷售包裝中的保健食品采用單獨容器或者獨立形式包裝時,應當在包裝上標明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內容物。同時,銷售包裝中保健食品的凈含量應當標註為最小容器的數量乘以(x)最小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凈含量,或者獨立形態的保健食品數量乘以(x)單壹形態的保健食品的凈含量;

3.4凈含量應標註在“主顯示布局”的右下方,並應與“主顯示布局”的底線平行。

4種成分

4.1各種配料必須按其用途降序排列。食品添加劑列舉如下。

4.2如果壹種成分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其他成分組成的復合成分,則在標註復合成分時,應根據用途以降序在其名稱後的括號內列出構成復合成分的原始成分名稱。

4.3配料、復合配料、原配料的名稱必須使用能夠表明配料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或者國家和行業標準中規定的名稱。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必須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名稱,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中必須規定營養強化劑的名稱。

4、4配料應標註在“信息頁”的上方或右側,標題為“配料單”。

5種功能性成分

5.1所有功能性成分的實際含量按100 g或100 ml保健食品計算,或按每份計算。實際含量可以用平均值或含量範圍來表示。測量值的允許偏差範圍應參照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執行。

5,2能源

5.2.1凡通過調節食品中的能量而產生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必須標明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能量以千焦(千卡)表示。

5.3營養素

5.3.1已經列入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的營養素,應當使用本標準規定的名稱。

5.3.2各營養素的單位如下:蛋白質、氨基酸、碳水化合物以克為單位;脂肪和脂類物質以克或毫克為單位;總碳水化合物和分類碳水化合物的單位是克;蔗糖含量應以百分比表示;膳食纖維以克為單位;維生素的單位是毫克、微克或國際單位;礦物質的單位是克、毫克和微克。

5.4其他功能性成分其他功能性成分根據物質不同以克、毫克、微克或其他單位標註。微生態產品應標明保質期內所含每種活菌的數量。

5.5功能性成分應標註在“信息頁”上,信息頁位於“成分表”之後,標題為“功能性成分表”。

5.6“功能成分表”應以表格形式排列,功能成分按保健功能大小降序排列(見附件2)。

6保健功能

6.1保健功能應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中載明的功能相同。

6.2不得使用“治療”、“治愈”、“療效”、“康復”、“治愈”等詞語描述和介紹產品的保健功能,不得以數字、符號或其他形式暗示前述含義。

6.3保健功能應在“信息頁”上標明,信息頁位於“功效成分表”之後,標題為“保健功能”。

6.4可以在“主顯示頁面”中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註健康聲明短語,該短語的字體不能大於保健食品名稱的最大部分。

7適合人群

7.1適宜人群的分類和表示要清晰。

7.2保健食品不適合某壹人群食用時,應在“適合人群”後標註不適合食用的人群,字體應略大於“適合人群”的內容。

7.3適宜人群應在“信息頁”中標註,信息頁位於“保健功能”之後,標題為“適宜人群”。

8飲食方法

8.1應準確顯示每日消耗量和/或每次消耗量。消耗量可以用質量或體積來表示,如瓶子、袋子和勺子。

8.2如果銷售包裝中有小包裝,消費量應與小包裝的凈含量相對應。如果小包裝凈含量為10 ml,每次消費可標註為10 ml。

8.3如果不同的適宜人群要按照不同的食用量來食用,那麽食用量就要按照適宜人群的分類來標註。比如兒童每天的消耗量是10g,成人是20g。

8.4保健食品在食用前的配制、調配、加工等方法應當予以標註,並輔以圖形或符號。

8.5保健食品食用量過大時,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或不適宜起到保健作用。吃法後應標註不適宜食用,字體應略大於“食用”的內容。

8.6必要時,應標明食用保健食品時的食物禁忌或其他註意事項。

8.7應在“信息頁”上標明食用方法,信息頁位於“食用”之後,標題為“食用方法”。

9日期標記

9.1保質期可以用以下方式標註:壹個保質期...保質期至個月...c吃飯(喝酒)前D吃飯(喝酒)前。

9.2日期應標記為年-月-日,如1996-08-12。

9.3應在“信息頁”上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頁位於“食用方法”之後,標題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10儲存方法保健食品的保健期與儲存方法有關的,應當標註儲存條件和儲存方法。保健食品的儲存方法應在“信息頁”上標註,標題為“儲存方法”。

11執行標準必須標有執行標準的代碼和編號。執行標準應在“信息頁”上標註,標題為“執行標準”。

12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12.1保健食品生產、分裝、包裝企業的名稱和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必須與依法登記的名稱和地址壹致。

12.2進口保健食品必須標明原產國家和地區(港、澳、臺)名稱以及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名稱。

12.3保健食品生產、分裝、包裝企業的名稱和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生產企業名稱和原產國(地區)可標註在“主展頁”或“信息頁”上。在“主顯示布局”中,應標註在“主顯示布局”下方,與底線平行。保健食品生產、分裝、包裝企業的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的地址,應標註在“執行標準”後的“信息頁”上。

13特殊標識內容

13.1經電離輻射處理的保健食品,必須在“主顯示頁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或“本品已輻照”。

13.2任何經過電離輻射處理的成分,必須在成分表中的成分名稱後標註“輻照過”。

13.3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中規定的“警示標簽內容”應標註在“主顯示頁面”右下方的明顯位置。

附錄2功能成分表的標註方法

例1功效成分表

每100克(100毫升或每份):

人參皂苷500毫克

顧薌多糖40毫克

維生素c 100毫克

實施例2功效成分表

每100克(100毫升或每份):

人參皂苷10-1000mg

顧薌多糖30-40毫克

維生素c ≥10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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