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壹)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師);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城關地區營業場所、倉庫面積要求分別不低於30_和10_,農村地區適當放寬);
(四)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
申辦人向當地縣級藥監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擬經營藥品的範圍;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藥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