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專利權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壹、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試驗員、描圖員、機械加工人員等,均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其中,發明人是指發明的完成人;設計人是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完成人。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集體或課題組。 發明創造是智力勞動的結果。發明創造活動是壹種事實行為,不受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因此,無論從事發明創造的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發明創造,就應認定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包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和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兩類。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既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沒有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如果壹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同發明人或***同設計人。***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有人***同所有。 二、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單位 對於職務發明創造來說,專利權的主體是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所在單位。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所稱的“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和性質的內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從勞動關系上講,既包括固定工作單位,也包括臨時工作單位。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在第(3)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第壹,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系。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壹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著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報酬的權利,即發明人和設計人有權在專利申請文件及有關專利文獻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單位應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可以通過書面聲明放棄。 三、受讓人 受讓人是指通過合同或繼承而依法取得該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之後,如果獲得了專利,那麽受讓人就是該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轉讓後,受讓人成為該專利權的新主體。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壹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雙方約定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權歸委托方,從其約定,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如果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沒有協議,構成委托開發的,申請專利權以及取得的專利權歸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技術。 繼受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之後,受讓人並不因此而成為發明人、設計人,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也不因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而喪失其特定的人身權利。 從專利實施權的角度講,受讓人還保護專利實施權的受讓人,也就是指通過合同約定,獲得專利實施權的法人或個人,包括獨占實施許可人、排他實施許可人和壹般實施許可人。 四、外國人 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入和法人。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享有與中國公民或單位同等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可以申請專利,但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此處在最新修改的專利法中有改動,待最新修改專利法實施後,須以新修改專利法為準。
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也稱為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條的規定,專利法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壹、發明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必須是壹種技術方案,是發明人將自然規律在特定技術領域進行運用和結合的結果,而不是自然規律本身,因而科學發現不屬於發明範疇。同時,發明通常是自然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文學、藝術和社會科學領域的成果也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 根據專利審查制度的規定,發明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兩種類型,既可以是原創性的發明,也可以是改進型的發明。產品發明是關於新產品或新物質的發明。這種產品或物質是自然界從未有過的,是人利用自然規律作用於特定事物的結果。如果某物品完全處於自然狀態下,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產品發明,不能取得專利權。方法發明是指為解決某特定技術問題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驟的發明。能夠申請專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大類,前者如產品制造工藝、加工方法等,後者如測試方法、產品使用方法等。改進發明是對已有的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所作出的實質性革新的技術方案。例如,愛迪生發明了自熾燈,白熾燈是壹種前所未有的新產品,可以申請產品發明;生產白熾燈的方法可以申請方法專利;給白熾燈填充惰性氣體,其質量和壽命都有明顯提高,這是在原來基礎之上進行的改進,可以申請改進發明。 二、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制造的、占據壹定空間的實體。壹切有關方法(包括產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等。例如,壹種齒輪的制造方法、工作間的除塵方法、數據處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它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連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 三、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又稱為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的載體必須是產品。產品,是指任何用工業方法生產出來的物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通常,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外觀設計,除非產品色彩變化的本身已形成壹種圖案。可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 形狀是指對產品造型的設計,也就是指產品外部的點、線、面的移動、變化、組合而呈現的外表輪廓,即對產品的結構、外形等同時進行設計、制造的結果;圖案是指由任何線條、文字、符號、色塊的排列或組合而在產品的表面構成的圖形。圖案可以通過繪圖或其他能夠體現設計者的圖案設計構思的手段制作。產品的圖案應當是固定、可見的,而不應是時有時無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看見的;色彩是指用於產品上的顏色或者顏色的組合,制造該產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觀設計的色彩。 四、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 1.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國家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用於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於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 2.科學發現。它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為廣義的發現。它們都屬於人們認識的延伸。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於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產生結果,它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於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例如,交通行車規則、各種語言的語法、速算法或口決、心理測驗方法、各種遊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樂譜、食譜、棋譜、計算機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病竈的過程。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列,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理論上認為不屬於產業,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例如診脈法、心理療法、按摩、為預防疾病而實施的各種免疫方法、以治療為目的的整容或減肥等。但是藥品或醫療器械可以申請專利。 5.動物和植物品種。但是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發明創造要取得專利權,必須滿足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實質條件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自身必須具備的屬性要求,形式條件則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文件和手續等程序方面的要求。此處所講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僅指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條件 (壹)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滿足新穎性的標準,必須不同於現有技術,同時還不得出現抵觸申請。 1.現有技術。現有技術是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的技術。技術公開的方式有三種: (1)出版物公開,即通過出版物在國內外公開披露技術信息。其地域標準是國際範圍。這裏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有形傳播載體,可以是印刷、打印、手寫的,也可以是采用電、光、磁、照相等其他方式制成的。其載體不限於紙張,也包括各種其他類型的載體,如縮微膠片、影片、磁帶、光盤、照相底片等。公開披露技術信息,是指技術內容向不負有保密義務的不特定相關公眾公開。公開的程度以所屬技術領域壹般技術人員能實施為準。 (2)使用公開,即在國內通過使用或實施方式公開技術內容。其地域標準是在我國境內。 (3)其他方式的公開,即以出版物和使用以外的方式公開,主要指口頭方式公開,如通過口頭交談、講課、作報告、討論發言、在廣播電臺或電視臺播放等方式,使公眾了解有關技術內容。其地域標準是在國內。 2.抵觸申請。抵觸申請是指壹項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已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先申請被稱為後申請的抵觸申請。抵觸申請會破壞新穎性,防止專利重復授權。 3.不視為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申請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必須與申請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在技術方案的構成上有實質性的差別,必須是通過創造性思維活動的結果,不能是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分析、歸納、推理就能夠自然獲得的結果。發明的創造性比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更高。創造性的判斷以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和判斷能力為準。 (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它有兩層含義:第壹,該技術能夠在產業中制造或者使用。產業包括了工業、農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以及服務業等行業。產業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實施性及再現性。第二,必須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即同現有的技術相比,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如能提高產品數量、改善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功能、節約能源或資源、防治環境汙染等。 (四)其他條件,比如說明書需要對申請專利的技術公開充分等。具體需參閱最新的《專利法》和《實施細則》。 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 (壹)新穎性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外觀設計必須依附於特定的產品,因而“不相同”不僅指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外觀設計本身不相同,而且指采用設計方案的產品也不相同。“不相近似”要求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不能是對現有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的簡單模仿或微小改變。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包括以下幾種情況:形狀、圖案、色彩近似,產品相同;形狀、圖案、色彩相同,產品近似;形狀、圖案、色彩近似,產品也近似。 (二)實用性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必須適於工業應用。這要求外觀設計本身以及作為載體的產品能夠以工業的方法重復再現,即能夠在工業上批量生產。 (三)富有美感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美感是指該外觀設計從視覺感知上的愉悅感受,與產品功能是否先進沒有必然聯系。富有美感的外觀設計在擴大產品銷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四)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這裏的在先權利包括了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使用權等。“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觀設計的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取得。 (五)其他條件。具體需參閱最新的《專利法》和《實施細則》。
[編輯本段]授予專利權的程序
壹、專利的申請 (壹)專利申請的原則 1.形式法定原則。申請專利的各種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2.單壹性原則。是指壹件專利申請只能限於壹項發明創造。但是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用於同壹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3.先申請原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給最先申請的人。 (二)專利申請文件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三)專利申請日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優先權日視為申請日。專利法第29條規定了國際優先權和國內優先權,國際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國內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二、專利申請的審批 (壹)發明專利的審批 1.初步審查。專利主管機關查明該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關於申請形式要求的規定。 2.早期公開。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3.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4.授權登記公告。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專利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批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覡駁回理由的,由專利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專利的復審和無效宣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有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在專利授權之日起申請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請求宣告專利無效,必須依法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和相應文件,並說明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請求書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訴訟。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如果依照上述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