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國家安全控制區域,是指為了保護重要國家機關、軍事設施、國防科研和軍工企業的安全,由國家安全機關根據有關標準、程序和管理辦法,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國家保密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軍事單位在其周邊壹定距離劃出的建設控制地帶。
國家安全控制區域的範圍除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以外,應當及時公布。第四條 設區的市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實施行政審批並進行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軍事單位,應當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做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未經國家安全機關審批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申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建設申請書;
(二)項目單位身份材料(包括項目單位統壹信用代碼證、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說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的1:2000地形圖或者1:500總平面圖;
(五)建設項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或者內部智能化集成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等設計方案。
以上申請材料可以通過在線平臺***享的,申請人不再提交。第七條 申請人可以親自或者委托其代理人向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將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的信息。第九條 申請人向國家安全機關申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批時,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五)申請事項屬於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國家安全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審批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註明日期並說明理由的書面通知書。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第十壹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國家安全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書。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後,除當場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書的外,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壹)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要求的建設項目,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書;
(二)對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要求的建設項目,應當向申請人提出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建設、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防範要求,申請人必須按照要求提出落實國家安全防範措施的具體方案報國家安全機關審核同意後,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書;
(三)對通過采取國家安全防範措施仍不能符合維護國家安全要求的建設項目,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國家安全機關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設區的市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審批,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